6、司法鉴定中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久拖不决的案件。
7、法律援助中受援人投诉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社会各方面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对司法行政办案质量检查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案件。
8、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社会重点关注的医疗纠纷、劳动人事、道路交通民事赔偿等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等案件。
自治区司法厅重点评查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交办的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查的案件。评查的案件应是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件;对政法机关尚在处理、审查中的案件不进行评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各级司法行政要提高对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评查方法。采取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查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查为主,同时配合当地党委政法委组织的重点案件抽查。
案件评查数量(不得为零)及基本情况于11月20日前,年底评查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
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阅卷、座谈、旁听审查、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进行评查。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要组织公开听证,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评判上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
(三)评查结论。评查案件结束后,评查小组写出书面意见,对评查的案件,从执法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四)结果运用。案件的评查结果要记入相关干部的执法档案,整个单位的评查结果要记入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档案,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提拔任用的建议。对工作不负责任,案件久拖不结、导致矛盾长期累积的,要倒查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并跟踪到底,确保问题解决到位、责任查究到位。对办案水平低、素质差,多次引发群众上访的干部,要进行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经培训不合格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执法资格。对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肃通报批评,责令原办案机关再次整改或重新追究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