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移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区)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各市、州、县(区)执行。同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审核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资金额度,向库区市、州、县(区)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拨付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市、州、县应在财政国库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将账户及开户银行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如企业自筹资金没有落实或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因故终止或变更(不可抗力除外),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二)三峡产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库区产业发展支出,连同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企业收到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收到的投资补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向当地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供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作为监督检查内容以及今后安排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条件之一。
(六)各级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负责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审计、监察机关加强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将资金用于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调整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