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0)

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企规〔2010〕2号 二0—0年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9〕21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根据中央财政分配办法,从2006年起,我省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宜昌市直、夷陵区(含坝区)、秭归县(含坝区)、兴山县,恩施州直、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分工。产业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涉及资金、财务、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审核贷款贴息项目的合规性和贴息额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移民局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组织库区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及移民安置情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参与项目合规性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并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