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办公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4.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6.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三)编制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察;
3.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四)监察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3.建立行政问责和效能考核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五)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六)司法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2.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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