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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考核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机构。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依法行政考核机关及其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一)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公布的制度;
  3.开展规范性文件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评估;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
  5.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6.建立行政依法争议协调机制;
  7.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依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8.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9.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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