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九)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朝觐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有关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