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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九)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朝觐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有关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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