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六)加强指导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