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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附件3        分红保险红利计提、支付及其会计记录示例



  (说明:本示例的目的是帮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和审计人员更好地理解本通知的有关编报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编报和审计人员应根据业务的具体特点进行报告的编制和审计。)
  假设某寿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销售分红保单。到12月31日,这3个月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为X元。经公司精算师建议,董事会决定计提A元“应付保户红利”(这里均不考虑支付给公司的红利)用于在2001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支付届时仍然有效的2000年度分红保单的红利。会计分录为:
  借:保户红利支出 A
   贷:应付保户红利 A
  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公司于2001年4月1日宣告红利分配计划,称凡是在保单周年日有效的2000年度分红保单,可以于保单周年日得到a元红利(每份保单具体金额不同)。
  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有分红保单陆续到达保单周年日。公司开始支付保单红利(假设为现金红利)。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保户红利 a
   贷:现金    a
  到200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累计支付A1元红利。红利的预提总额A与实际支付总额A1之间出现差异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保户在保单周年日之前退保了,所以没有资格领取红利。这时在“应付保户红利”科目存在一个等于A和A1的差额的借方或者贷方余额。
  2001年12月31日,公司分红业务在该年度取得盈余Y元,经公司精算师建议,董事会决定计提B元“应付保户红利”用于支付在2002年内到达保单周年日且仍然有效的分红保单的红利。会计分录为:
  借:保户红利支出 B
   贷:应付保户红利 B
  精算师建议计提的年度红利金额应该是已经考虑了此时“应付保户红利”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因素后的数字。具体说,假设在计提年度红利时,“应付保户红利”为贷方余额(A-A1),精算师提出计提B元年度红利金额的建议,意味着精算师实际上认为在2001年末,在“应付保户红利”账户上应有(B+A-A1)元红利可在2002年内分配给保单周年日仍然有效的保单持有人。

附件4          分红保险利源分析表


  编报单位:          年         单位:元

┌───────┬──────────┬────────────┐
│       │ 本年数       │  上年数        │
├───────┼──────────┼────────────┤
│分红业务盈余 │          │            │
├───────┼──┬──┬────┼───┬───┬────┤
│       │实际│预定│ 损益额 │ 实际 │ 预定 │损益额 │
├───────┼──┼──┼────┼───┼───┼────┤
│其中:费率因素│  │  │    │   │   │    │
├───────┼──┼──┼────┼───┼───┼────┤
│ 死亡率因素 │  │  │    │   │   │    │
├───────┼──┼──┼────┼───┼───┼────┤
│ 利率因素  │  │  │    │   │   │    │
├───────┼──┼──┼────┼───┼───┼────┤
│ 其他因素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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