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果公司2000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专题财务报告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八、会计年度内经营分红保险超过3个月的公司,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报专题财务报告。经营期未满3个月的,可与下一年度合并编制专题财务报告。
九、公司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专题财务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否则我会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报送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准予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除非有关法规另有要求,公司可以不对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专题财务报告。
十、本通知从2001年度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与《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3.分红保险红利计提、支付及其会计记录示例
4.分红保险利源分析表
附件1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编报单位: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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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行次 │本年数 │上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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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收入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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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收入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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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益 │ 3 │ │ │
├─────────────────┼───┼────┼───┤
│ 利息收入 │ 4 │ │ │
├─────────────────┼───┼────┼───┤
│ 其他收入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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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务支出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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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款支出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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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摊回分保赔款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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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伤医疗给付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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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期给付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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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给付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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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保金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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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出保费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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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费支出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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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佣金支出 │ 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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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支出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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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支出 │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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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费用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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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摊回分保费用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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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备金提转差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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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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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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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盈余 │ 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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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年初红利风险准备金 │ 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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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支付保户红利 │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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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公司红利 │ 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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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末红利风险准备金 │ 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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