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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5日 保监发[2002]8号)


各寿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能够清晰和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分红保险业务的各种交易和事项,确保专题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专题财务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专题财务报告由公司分红保险基本情况、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部分构成。如必要,可以附加编报说明。
  (一)分红保险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险种名称、每一险种的开办时间、开办范围、定价利率、红利来源、分红保险资金是否单独运用、本年度基本经营情况等内容。
  (二)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报表格式(附件1和附件2)填报,并按要求编写报表附注。
  (三)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应包括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需要分配的共同收入和费用项目、分配原则、分配基础和计算方法。如果以上要素与向保监会报备材料或者上一年度不一致,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分红业务盈余造成的影响。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中可以不披露共同营业费用的分摊情况。
  (四)审计报告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对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恰当反映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红利分配发表审计意见;在分红业务资金单独运用的情况下,还应对分红业务资产负债表的恰当性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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