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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备注:西藏不参与考核)
  2.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的计算
  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分别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2)”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3)”三项指标值。“单位GDP耗地下降率”计算方法见公式(1),其他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年的X2
  Y2=1-____________ 公式(7)
      前一年的X2
      考核年的X3
  Y3=1-____________ 公式(8)
      前一年的X3

  其中:指标Y2、Y3数值越大,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
  第二步,对“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分别赋分。
  对于“单位GDP耗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11%(等级Ⅰ,即集约水平提高11%及以上),得15分;在9%~11%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9%~11%之间,含9%),得12分;在0~9%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9%之间,含0),得9分;在-1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内,含-10%),得6分;小于-10%(等级Ⅴ,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上),得0分。
  对于“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20%(等级Ⅰ,即集约水平提高20%以上),得10分;在10%~20%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10%~20%之间,含10%),得8分;在0~10%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10%之间,含0),得6分;在-1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内,含10%),得4分;小于-20%(等级Ⅴ,说明集约水平降低20%以上),得0分。
  各指标具体区间划分和赋分情况见表2、表3。
  表2 区间赋分表

  ┏━━━━┳━━━━━━━━━┳━━━━━━━━━┳━━━━━━━━━━━┓
  ┃\得分 ┃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 ┃
  ┃ \  ┃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增建设用地下降率 ┃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  ┃
  ┃等级\ ┃         ┃         ┃           ┃
  ┣━━━━╋━━━━━━━━━╋━━━━━━━━━╋━━━━━━━━━━━┫
  ┃  Ⅰ ┃  15      ┃  10      ┃  10        ┃
  ┣━━━━╋━━━━━━━━━╋━━━━━━━━━╋━━━━━━━━━━━┫
  ┃  Ⅱ ┃  12      ┃  8       ┃  8         ┃
  ┣━━━━╋━━━━━━━━━╋━━━━━━━━━╋━━━━━━━━━━━┫
  ┃  Ⅲ ┃  9       ┃  6       ┃  6         ┃
  ┣━━━━╋━━━━━━━━━╋━━━━━━━━━╋━━━━━━━━━━━┫
  ┃  Ⅳ ┃  6       ┃  4       ┃  4         ┃
  ┣━━━━╋━━━━━━━━━╋━━━━━━━━━╋━━━━━━━━━━━┫
  ┃  Ⅴ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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