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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精神,逐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与考核制度,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2009年2月2日


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三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国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集约水平在全国的位次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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