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 80分)、合格(60— 70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地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区、市),结合全国节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区、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考核计分方法及数据要求
一、考核计分方法
1.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