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人民法院总是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去处理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王若望混淆视听,攻击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使“改革家纷纷中箭落马”,制造思想混乱,干扰依法办案。事实证明,如果对那些涂上种种保护色、破坏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严重犯罪分子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受害。依法制裁严重犯罪分子,恰恰是保护了那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人,使他们为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建功立业。
一年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个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战略指导思想,
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党章关于“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的开展,使法律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所掌握。党政军领导机关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现了许多严肃依照
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生动事例。例如: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被告银川市政府败诉。宣判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银川市市长到法院表示接受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法院的判决。银川市政府在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款项。这个判决轰动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到底是官大还是法大,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根本任务。要使已经制定的
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还需要长时期坚韧不拔地努力。目前,一些地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拖法”的现象还相当多。这种状况需要继续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岗位上,根据
宪法赋予的职权,将继续努力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是在斗争中前进的,严肃执法也必然要在斗争中前进。“法出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