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将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也继续采取严厉打击的方针。同时,我们还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以下犯罪活动的打击:
第一,对走私活动继续加强打击。目前走私犯罪仍然比较严重。别的不讲,这里只讲几个很值得注意的情况。例如,这几年,采金工业有很大的发展,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也在发展,有的一起案件走私黄金量竟高达20多公斤甚至50多公斤。又如,有些地方对《
文物保护法》执行不力,不法分子公然鼓吹“要致富,快挖墓,一夜一个万元户”,一个时期在某些地方刮起了一股盗挖古墓风,严重地破坏了许多稀世珍宝和古文化遗存。据文物管理部门统计,1986年全国被盗挖破坏的古墓达5000多座;成千上万件的珍贵文物被盗窃、流失和走私。又如,在一些边境地方,有的犯罪分子同境外毒品贩子勾结起来走私毒品,危害十分严重。对这些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严厉打击,凡是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严惩。
第二,一些地方经常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估算,近两、三年仅冒牌卷烟一项,每年就使国家财政收入损失两亿元以上。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有毒的假酒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甚至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还在不断发生。对那些严重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有力的打击。
第三,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破坏矿产资源,盗猎、盗采珍稀动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有的不法分子把猎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甚至有捕杀大熊猫的。这是极其令人痛心的。我们建议:要加强对《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草原法》、《
环境保护法(试行)》、《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普遍遵守和执行,关系到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久远利益。人民法院愿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