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案裁判的评价
总结前文所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界限的关键就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属招摇撞骗罪一般情形时,择一重罪很难界定,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第266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时该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邱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共骗取人民币12000元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此时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该行为依然只构成招摇撞骗罪。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否认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但我们对于“骗”可以从诈骗数额上来做程度上的区分。对同一个词在保持其内涵一致的情况下对其作程度上的区分并不违反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例如,抢劫罪关于“暴力”的规定,包括轻伤害、重伤害、致人死亡,但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其法定最高刑是二年有期徒刑,这里的“暴力”显然不包括重伤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招摇撞骗罪只包含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包括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形成重叠关系。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成立招摇撞骗罪,遵循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则直接成立诈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从重情节进行评价,从而保证罪刑均衡。因而,笔者建议可在刑法第279条后增加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直接依照第266条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胡顺中,单位为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毛婷婷,单位为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