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关于刑法266条诈骗罪与279条招摇撞骗罪之间关系的争论从未间断过,至今仍无统一认识。目前,理论界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都包含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属于法条竞合。对此,应按照刑法理论上处理法条竞合的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现象,即使认为可以包括骗取财物,但也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宜将招摇撞骗罪解释为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如果认为招摇撞骗罪不包括骗取财物,则二者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上述观点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招摇撞骗罪是否包括骗取财物的情况,如果包括,则刑法第266条和第279条之间是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的关系,如果不包括,则第266条和第279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两个法条之间要么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要么是想象竞合的关系,不可能既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又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因此,要分析上述前两个观点,首先须分析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条文的错综复杂的规定,使得数个法条对其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情形。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通常认为,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所谓“存在重合与交叉关系”,是可通过对法条直观判断而得出的。即如果根据直观判断能够认识到两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则该两个法条之间就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根据直观的感觉不能认识到两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则该两个法条之间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进一步而言,“法条竞合时,不能认定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只能认定行为触犯了所应适用的法条的罪名;而想象竞合时,应当认为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只是按照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