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管理创新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和平衡

  

  (二)权力与权力需要博弈。


  

  随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客观上需要权力的收缩,然而现实中政府不该管的还是管了,控制行政权力成了必要措施。控权也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减少权力干涉的范围、减少权力干涉的程度。干涉的范围完全可以在实体法上予以明确,干涉的程度要靠形式合理的法定程序。从程序上来控制权力是按照博弈原理把双方组织起来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程序的突出特点是他可以赋予辩论的功能,通过这种措施,权力就不会只注重实体结果而只强调实体公正了。如若一方扩大自己的利益,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这个就是法学中权利与权力的帕累拖最优状态。当权力退回到无政府状态,那必然是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如狼”的社会,而当权力扩张到不应该直接干涉的领域,政府的合法性程度必然急剧降低,正如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的“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2]按照马基雅维里的观点,“一个君主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不良好的事情,并且必须知道视情况的需要是否使用这一手或者不使用这一手”。[3]因此,执政者采取任何手段只要能不断地增强自己的合法性程度,弹簧的系数以无限大,权力的干涉不是肆意而是合法的了。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理性,而人们服从君主是因为感性,虽然理性的法律统治比“卡里斯马”统治更稳定,但不失为一个良好的统治权术。当一个人们极度信任的政府面临着扩大权力还是缩小权利的两难抉择时,此时扩大权力也会得到人们的肯定,即使其在客观上是超过其本应该所在的平衡点。从这个角度又可以讲,法律不仅仅是单纯的市民社会法权要求的简单复制。


  

  近代的民主法律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日益分离的基础上博弈的结果。市民社会的出现让国家的角色得到重新定位,国家从无所不能的“警察”变成“守夜人”到国家成为市场失灵的代位者,说明法律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断博弈的结果。历史和实践证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但是自身的缺点需要国家来弥补。如果说公平和效率是推动历史前进的车轮,那么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博弈正是公平效率分配源动力。市场经济造就了社会团体,社会自治团体的出现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社会团体的自治使得自身与其它团体与国家都有博弈的发生,而这使得自由从积极自也过度到了消极自由[4]。这种消极自由最早起源与中世纪的各个社会等级尤其是贵族在自身的范围内按照其自身的生活方式的生活。而积极自由主要来自主体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的某拒或选定做某事,即“从事……的自由”,它所强调的重点应该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积极行动、积极参与和积极选择”。[5]极自由使人们能够以自己的方式与他人交往,种交往价值具有多方面性,包括与他人、社会和国家,博弈的范围和博弈的条件比较充足。另外,博弈是理性的碰撞,理性是人们得以评价自己行为的指导,正是因为各个主体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人们才能真正计算自己的是非得失,从而通过一来一往的“讨价还价”来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经过博弈,当达到一方不得不损害另一方利益来提高自身利益时,这时候共同体效率最高,两者也达到了利益增长的最大化,实现纳什均衡。也就是平衡状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