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对限制权力的重要性
韦伯认为形式法律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指依一般规则过原则的统治,二是指法律的独立和自治。[8]”笔者认为,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社会道德的体现,道德作为实质正义的归属是需要形式正义的法律来实现的。法律就恰是罗尔斯说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有衡量结果实质公正的道德标准,但是形式正义的法律并不能完全保证这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观念的改变是较为根本的措施。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点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我国当前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对权力、诉讼、程序的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广泛意义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过程的合法性。执法和司法以公正为首要的价值目标。现代公正理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但我国当前的执法和司法更多地倾向于对实体公正的单一要求,所以为了达到实体公正这一单一目标,而不惜权力的恣意行使。程序本位理念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以程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同时,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更容易使当事人双方对裁判者权力的信任和诉讼结果的合法性的许可。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9]
通过程序赋予双方博弈的条件使得双方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博弈来实现双方的利益。在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今天,政府首要做的就是考虑如何限制自己的权力,为人民的利益增添公平正义的程序。
【作者简介】
袁远,单位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
【注释】参看外汇博客
http://currency.bolg.hexun.com sigus2005年9月18日发“经典的囚徒困境悖论”一文。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本,第23页。
(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本,第74页。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参看陈瑞华:2002年8月16日发《程序正义论纲》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n/index.asp.
参看陈瑞华:2002年8月16日发《程序正义论纲》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n/index.asp>.
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52页。
(英)培根:《论司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