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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认识论研究中的基本范畴

  

  教科书中的另一些基本原理是西方刑事诉讼原理的中文表达,它们的知识渊源是来自近年来那些研究性著作或论文所取得的成果。然而,作为知识传播力最大的教科书却没有对中国化的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西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的对接做出论证。比如,教科书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通说性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6条推定出来的。显然,这一原则是通过学术思潮的影响从西方传输而来的。我们知道,这种思想渊源来自法国大革命时产生的《人权宣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论是保护人还是惩罚人,法律都是以同一个式样发生效力,加以适用的。法律的平等适用是一项伟大的司法原则,但为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变成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呢?在这里事实上暗含着一个法哲学命题:刑事诉讼中的“人”究竟是个人还是公民?公民是一个政治权上的概念,是否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没有人进行讨论。更深层的问题还有,比如,“人”在适用刑事诉讼法面前享有平等的适用法律的权利基础问题,解释这个问题的思想资源在中西方有何区别?它与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权力哲学基础之间有何冲突?再比如,无论是制度知识还是教义学知识,“依靠群众”都是中国式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法原则”,但即使是在一般常识中,我们都看不出这种基本原则是“法原则”,在笔者看来,它更像刑事政策或政治动员策略。将其定义为基本“法原则”的理由和正当性是什么?这一类问题还很多,它们都应当寻求刑事诉讼法哲学的正当性解释。


  

  至于建构反思性知识的那些研究性的著作,尤其是博士论文,又大都是以中国问题为命题,寻求西方原则和理论知识,以达到系统构建自有知识体系、解释特有问题的目的。应该说,这些尝试对于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反思水平是很有裨益的。但是,要做到法哲学意义上的构建,即本文中的认识论构建,我们尚需对这些知识构成的确定性进行探讨,对西方原则和理论嫁接做出正当性解释,进而论证知识体系的可信性。


  

  (三)反思性知识的生产方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制度知识并不是法哲学层面所直接关注的对象。法哲学关注的问题显然是那些反思性问题和判断性命题。由此,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知识论应当在于考证反思性知识的生产问题,而对这种知识生产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些典型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中作一些考量,发现我们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生产究竟具有怎样的增量和总量。


  

  我们可以有理由地假设,教科书是知识总量最大、传播面积最广的生产方式,而博士论文是知识增量或者说新知识增长最多的生产方式。从知识创新的角度而言,博士论文理所当然是我们对反思性知识生成的重要的观测点。考察博士论文的知识和话语转型就必然能观察到刑事诉讼“法知识”生产的命题走向,并进而可以看到这种知识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一种法哲学的研究水准。通过对博士论文这种知识发生学意义上的典型生产方式的分析,我们就可以诊断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知识生产从制度知识到法理知识和法哲学知识的演进过程以及阶段特征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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