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认识论研究中的基本范畴
韩阳
【摘要】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础性制度知识、教义性知识和反思性知识。
刑事诉讼法哲学应当探讨的问题域和基本范畴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基础性知识和教义性知识的基础上凝练出能够涵摄和解释这些基础制度知识和教义性知识的
刑事诉讼法原则、原理或一般理论,进而确定原则性或原理性知识的知识边界,以期寻找我们可以论证的对象;二是在获得上述原则性或原理性知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以确信的方式从哲学层面对其加以论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哲学;认识论;基本范畴
【全文】
在我国现代法学研究的知识增长和理论创新中,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路径正逐步获得普遍认同。部门法哲学通过对经典性、基础性法问题不断追问,为阐释一些前沿的、疑难的法现象提供着理论思路和论证,进而“推动着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1}。近三十年来,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证实的那样,部门法哲学从厘清部门法制度所产生的“应然”知识[1]生成的正当性开始,使用法哲学的特有的知识手段,阐释作为制定法的部门法原则和规范何以成为支持部门法合法性存在的“前提性”原则问题。然而,部门法哲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如何“选定”一般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证立部门法应然制度所涵摄的和特有的本土化{2}知识?[2]直接将一般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和思维方法生硬地、盖然式解释部门法问题是我国部门法学理论研究常常遵循的理论路径。其结果往往是一般理论知识和具体实践知识各说各话,缺乏内在的,或者说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力。那么,体现国家立法意志的部门法应然制度知识与一般和抽象的法哲学原理只有在知识上相互印证,部门法哲学才能从认识论角度获得基础。[3]对此,我们可以设想将部门法的应然制度知识放置在基于一般法哲学所产生的共识性原理中加以理论证立,进而使其与一般法哲学所证立的共同价值产生商谈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部门法知识与一般法哲学价值在相互商谈的过程中或许可以产生能够使得前者得以证立的理论。针对应然制度的本土性知识特征与一般法哲学共同价值之间的张力问题,基于解决问题的认识论角度,本文尝试着界定在我国尚未形成理论话语体系的刑事诉讼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制度的认识论问题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每一次改革都会引发如下问题的讨论:应当参照什么样的“标准”知识来修改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范?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知识与国际上法治标准的知识对接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理论界不得不认真对待制度的本土化问题:如何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应然知识体系,国家如何认识解决刑事问题的程序正义。对这些问题讨论的理性分析[4]表明,如果人们不能在一个认识论的高度来统领这两类问题之间的内在张力,就无法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正当性构建。换而言之,中国刑事诉讼法必须回答其制度体系上的知识建构的正当性理由。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许多西方法原理、法规则、法律术语,以不同的知识话语结构进入了理论讨论。应该承认,在制度知识转型上,这些讨论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知识建构功不可没,它改变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意识,甚至是某些价值取向;但外来的法知识毕竟是外在法体系中的有机构成部分,当它被移植到一种正在成长的法律制度中,只有被使用这些知识话语的人“有机地”接受下来,才能融入新的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