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理解力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人的理解力具有联系不同观念的能力。如拉帕钦斯基所言:“基于对不安的知觉并依赖于人的观念之联系(association)的法则,理解力指出与某个缺失相关联的善是应该被欲望。”{15}理解力在此指出的善可能会超出首先出现的那个善,因为心灵可能会依赖于某个联系法则将那个善与其他的痛苦相联系,从而否定这个善。而且,心灵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制造出某个新的欲望(不是新的不安),它的强度比首先出现的那个欲望更强。这里的要点在于:不安是无法被培养的,它是简单观念,但不安引发的欲望是可以被塑造的。一旦欲望被培养出来,他就可以接着直接决定人的意志。
在一般的享乐主义思想中,一般认为人所认为的好以及人的苦乐感是给定的,幸福的概念从这一给定中引申出来。洛克所言的幸福却处于一个更为复杂的形成过程中,因为他要为这个过程中加人主体的自主幸福观。人们对善恶本身的自主性反思超越了自然苦乐感所带来自然善恶。这一任务的完成依赖于洛克对自由的说明。在分析人的理解力对欲望形成的作用时,洛克意识到这背后预设着自由,所以他接着开始了对自由的分析。这个分析起于洛克所言的人“搁置”欲望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指:
我们据经验知道,在许多情节下,人心有一种能力,来暂停动作,不急来满足,不急来实现它的任何欲望,因此,它可以自由来考究那些欲望的对象,自由来考察他们的各个方面,自由来把它们同别的物象互相比较。人之所以有自由,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意志决定以前,在动作(由那种决定而来的)实现以前,有机会来考究、观察、判断我们所将要做的善或恶。(EC, 2.21.47)
这个“考究、观察和判断”的目标是“我们所选择的善”,“选择一种较远的善”(EC, 2.21.56)。并依照这个选择来决定自己的意志。人的意志和理解力的这个更为复杂的运作过程使得人成为一个自由主体(“Free agent” EC , 2. 21. 50)这个自由主体被“追求真正幸福的必然性”(EC, 2.21.51)所决定。这就是自然法义务在道德层面上的最终要求。
(三)从自然到自由:人的道德发展能力
人的这个自然法意义上的道德行动图景并不是天赋的,而是人通过一定的经验意义上的道德努力才能达到的。这个结论符合洛克一直以来在对自然法与天赋法则时所指出的一个要点:自然法是合理运用自己的官能就能够得到的。它也符合之前我们所分析的洛克的观念论和道德科学的性质。洛克将人的自主建立在人的道德努力之上。也就是说,洛克并不认为人自然而然,或者说生来就具有这种理性反思能力。洛克写道:人生因为受了必然性的支配,以致大部分都充满了各种不安;就如饥、渴、热、冷、疲劳、倦睡,都轮流着来冲击我们。此外,还有偶然的伤害,以及风尚、先例和教育三者养成习惯后所引起的狂想的不安(如希求尊荣、权力、财富等),以及其他习惯成自然的千万种不正常的欲望。因此,我们看到,自己一生中很少有时间能免除了这些不安,使自己自由趋向较远的不存在的好事的吸引力,很少有时间,我们能逍遥自在,摆脱了自然的或养成的各种欲望的苦求(EC, 2.21.45 )。尽管如此,洛克认为人可以发展出这种理性反思能力。人可以改变事物中的可意性或不可意性,激起人的新的欲望。洛克指出:
说到德性,则我们分明知道,它亦是这样的。各种行动所以可意(或不可意),或则因为它们本身的性质,或则因为它们能达到较大而较可意的目的。一道盘餐如果蒸调好,则它当然可以可人口,而且它在食时所引起的快乐,就能刺激人心,并不必参考着别的目的。不过我们如要再考究康健和强力的快乐(食品当然以这为目的),则我们可以更感到一种美味,使我们吞咽了并不可口的食品。在后边这种情形下,一种行动所以可人意或不可人意,乃是看我们思考它的目的如何而定,乃是看我们是否相信它有能达到目的的趋向而定,乃是看我们是否相信它同目的有必然的联系而定。(EC, 2.21.69)
就这个意义上讲,洛克的道德理论预示了后来的以卢梭、康德为代表的“自我立法”的道德理论,但是洛克这里所谓的人的“自我立法”与卢梭和康德的道德哲学并不相同。洛克并不认为人的这种能力是完全自我性的。人并不是通过为自己施加理性法则而达到的纯粹幸福观念开始他的道德生活。幸福这一观念通常开始于人与人的交往中。人首先必然会被某个特定的社会道德“社会化”,既而无反思地接受某个社会道德。我称之为“人的习俗性的存在”。但即使是在这第一个阶段,某种理性反思能力也存在生长的空间。自然必然性与道德必然性是动态的相互作用关系。人并非被自然所决定,但也并非全部被理性和道德反思所决定。道德行动是人的自我努力、自发发展的过程。这就是洛克的“发展性的自然法学说”的核心。
就此而言,洛克打造了一个人与自然的新关系。洛克认为人的存在性,人的自我价值和自主地位的获得首先来自于人对自然(或者说“自然倾向”)的“驯化”,从而达到一种自主性存在。霍布斯在建构其自然法体系时,将苦乐原则作为人类所共通的原则以导出一种道德原则。在洛克看来,苦乐原则并不能承担此任务,因为苦乐的真正原因是人无法知晓的,它无法成为共通的原则。不同的苦乐原则会导出不同的意见法,而不是自然法。洛克在解释人的行动的内在机制的过程中为人的理性和自由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人可以在反思性的幸福观的指引下塑造新的欲望,甚至不断地修正自己的幸福观和理性生活图景。人的这一自由行动使得人初步摆脱了自然必然性为基础的自然秩序。人的道德行动在终极意义上仍然是来自于外界的自然刺激,但它已经不再是完全机械性的了,而且人能够慢慢地自觉性地遵守一种专属于人的道德律法,转化为一个人格者(person) 。{16}这个过程为获得自治的人类塑造一种新的意义秩序提供了可能性。《人类理解论》其实无法为传统的自然法问题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洛克也许并不试图做到这一点)。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洛克的经验主义立场本身就无法提供一个以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为基础的道德哲学。霍布斯依靠近代物理学和他的人性论为此“自然”赋予了一个新的意义。霍布斯的做法已经打开了现代性的大门,而洛克则将彻底改变了自然法的面貌,因为他将自然法的问题从“什么是自然”的问题转换到了“什么是自由”的问题。人按照上帝的意志对自己官能的合理运用的结果恰恰使得人能够在“搁置欲望”进行判断的这个处境中完全脱离了自然,进人了自由。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为何被理解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