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观念论带来了西方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自然法的“自然”在这个转化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在认识论的层面上,人无法真正把握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事物的实在本质。《人类理解论》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要去打掉传统的关于本质、实体的形而上学,而这个形而上学是传统自然法的自然、自然秩序得以成立的基础。在洛克那里,自然是人的认识的结果(如果这还叫自然的话)。洛克承认存在一个实在本质,但这并不是人的理解力能够认识的,人只能获得名义本质。其次,洛克的原型性观念、名义本质和语言哲学为自然法提供了一个新的哲学基础。在霍布斯看来,社会这个概念本身(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习俗社会)并没有自然法的基础,即没有一个道德基础。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社会性”可以充当这个道德基础,但是“社会性”本身却又必然带有某种习俗性因素。当洛克将人类社会的自然法放置在他的新哲学中来理解时,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就被充分展示出来了。自然法并不直接来自于人的自然,它存在于人与社会相互塑造的张力中。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洛克为他确立起的道德科学确立了一个基础的同时也设定了限度。
(二)自然法义务与人的道德行动
传统的自然法在洛克那里已经无以为继,洛克必须在他的认识论体系中阐述一种新的自然法学说。洛克在《自然法辩难》中就已经着手这一工作。列登在为《自然法辩难》所做的导论中指出,洛克在《自然法辩难》中,分别从认识论和道德义务论两个角度阐述了自然法的问题,而这两个角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分离。{11}其实,这两个角度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的一体两面,因为洛克将自然法义务问题分成了两个适度分离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即自然法义务的效力问题和实效问题。
洛克在《自然法辩难》的“辩难八”中指出,义务分为支撑有效约束的东西(Sth bindeffectively)和具体界定约束的东西( Sth bind only terminatively)。前者是所有义务的基本原因,从中产生出“义务的形式原因”,即优位者的意志。就自然法而言这个基本原因就是上帝的意志。后者“规定了一个义务和我们的责任的方式和尺度”,是那个“意志的宣示”( declaration) 。{12}在“辩难十”处理自然法义务的永久性和普遍性中,洛克又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洛克的总体观点是:上帝为人类确定了一个本性,这个人的本性是确定的,而且它可以使得人理解蕴含与这个本性之中的自然法。自然法的终极的来源上帝,但是人对自然法认识并受其指导并非直接来自于人对上帝的思考,而是来自于人对自己的官能—即上帝所造之物—的运用。列登认为洛克既采用了意志论论的立场又采用了理智论的立场,而且主要偏向于后者。洛克并没有很好的处理好这中间的冲突。在我看来,洛克有一个虽然说得不够深入但暂且说得通的思路:就上帝与自然法的关系而言,洛克的确说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它“不依赖于一个不稳定的、容易改变的意志”而基于“事物的永恒秩序”,但是这并没有否认上帝作为自然法的立法者的地位。首先“不依赖于一个不稳定的、容易改变的意志”不等于说不基于意志。其次,由于万物的构造和秩序,特别是人的“官能”是上帝以某种特定方式创造的,所以人通过运用自己的“官能”得出自然法以指导自己的行动并不与上帝的意志矛盾,反而是对上帝意志的察知。如伦兹所言:“在洛克的理论中,上帝是我们的义务的有效因,而人的本性是义务的界定因。”{13}洛克的确将传统自然法学说的意志论和理智论做了一个结合,这个结合产生出的是一种特殊的自然法学说,我将其称之为“发展性的自然法学说”。在“辩难八”中洛克仅仅试图处理了自然法义务的有效因(形式原因),即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他并没有处理自然法的“界定性义务”,所以在《自然法辩难》中洛克的这一新颖的自然法学说是不够完整的。
虽然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很少直接提及“自然法”,但是他其实《人类理解论》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自然法问题。只不过这个问题不直接呈现为自然法的问题,而是深入到自然法背后的哲学问题。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批判了天赋论,而其中的第三章“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实际上是在处理自然法。当然这里主要是为自然法正本清源,即区分天赋法和自然法。洛克提出的反驳基本上延续了他在《自然法辩难》中对传统、铭刻、普遍一致的评判。但是在本卷的第四章“关于思辨的和实践的两种天赋原则的一些其他考虑”中,他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批判路径。这个批判依赖于他的经验主义的观念论,从而引出了《人类理解论》余下的主体部分,即他的整个观念论体系。
在其观念论体系中,洛克首先提到了苦乐这样一对简单观念。洛克承认人有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EC, 1.3.2),但他并不认为趋乐避苦是一个天赋的实践道德原则。洛克指出“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看到一切人类具有这些恒常的普通的倾向,不过这些心理只是趋向善事的一种欲念倾向,而不是理解上的真理印象。”苦乐感是人的简单观念。洛克之所以承认人的苦乐感的首要性,是为了对人的行动的起点做出说明。(EC, 2.7.3~4)由此可见,在洛克看来,趋乐避苦原则是我们一切行动的起点,是我们使用自己的其他官能(主要是理解力和意志)的动因,也就是我们分析自然法的人手点。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虽然趋乐避苦是人与外界刺激所形成的第一个关系,趋乐避苦仅仅是人的行动的起源和动因,而不是人的道德行动的原则,因为后者还涉及人心灵自身的运动及相关的复杂观念。趋乐避苦带动了人的理解力和意志的运用。在这一过程中人才有可能进入到道德行动的范畴内,才有可能从受趋乐避苦这种自然必然性制约的范畴中进入到自然法的范畴中。
洛克对人的道德行动的具体分析主要是在《人类理解论》的“能力”这一章中展开的。人具有意志和理解力这两种主动能力。决定意志的是“不安”,它包括“身体上任何种痛苦、人心中任何种不安”(EC, 2.21.31)不安是人对外界的第一反应的一种(还有一种是喜乐)。“欲望是人心对一种不存在的好事所感的一种不安。”(EC, 2.21.31)不安是对痛苦和不舒服的一种意识,而欲望是想要消除不安的愿望。洛克所讲的“不安”其实预设了一种人所理解的“不存在的好”(EC, 2.21.31)。由此,我们进入到欲望的第二个层面,即欲望的目标:一种善的再现。欲望的目标是善,但是善之所以善,善之所以是可欲的取决于什么是幸福,因为“人人都欲望幸福”(EC, 2.21.41)。从这个角度看,不安本质上是因为某种幸福的缺失,所以它背后隐藏着人对幸福的一个理解。{14}“各种好事,只有被他认为是他幸福的一个必然部分时,才能打动他”,从而驱动欲望。(EC, 2.21.43)也就是说,在欲望的形成过程中,什么是“他认为是幸福的一个必然部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对幸福的理解使得自然性的苦乐感-欲望-意志的直接关联性被打断(但没有被彻底消除)。人能够形成一种“对幸福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