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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理解消极事实需要借助于积极事实。消极事实的证明,需要使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即在相互矛盾与对立的两个命题中只能推定一个命题是真的。[10](第497页)


  

  前文指出,任何客观事实必定发生或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在时空坐标中必会留下轨迹。据此,我们可以对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做这样的诠释:凡是在时空坐标系中留下轨迹的存在就是积极事实;凡是在时空坐标系中没有留下轨迹的存在就是消极事实。在时空坐标系中,积极事实在某一时点上表现为一点,在某一时段则表现为连续的点的轨迹。


  

  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积极事实能够直接在坐标系中定位,人们可以以证据的方式“记录”其存在的“轨迹”,因此证明积极事实的存在就相对容易的。但是,消极事实是以一种极其特殊的形式存在——“虚无”,它不能在坐标系中直接定位,也没有留下任何“轨迹”,确切地说是消极事实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而不是没有留下以咨证明的“证据”。消极事实不是不存在,而是指存在的状况为“虚无”。人们对消极事实只能主张其存在,而不能直接地证明这种存在的存在。即“虚无”的存在不能直接证明(注:消极事实非常类似于物理学中的“真空”的概念。真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在时空坐标系中却找不到它的位置。真空只能间接地证明其存在,即只要证明某一时刻的某一时空点上存在任何物质,就能间接地证明该时空点上不是真空。真空的存在不能被直接证明。消极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在某一时空点上不存在任何事实(这是一种存在),或者说是没有发生任何事情。)。没有证据的事实当然难以证明,正因如此,才演绎出“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规则。


  

  综上所述,主张是民事诉讼的起点,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张者应当承担其主张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而证明责任又决定了举证责任。“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才是诉讼证明最基本的规则。证明的种类不同,证明的责任就相应地不同,所以要在诉讼中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就必须分清证明的种类。


【作者简介】
李秀芬,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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