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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举证就是提供证据。也许是这一概念过于简单,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3年主编的约300万字的《法律辞典》中,并没有收录“举证”一词,但是却有“举证责任”一词,其解释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2](第1859页)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主张、证明、举证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逻辑联系: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主张而发动;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经过证明;(在必要的时候)证明需要证据;而要获得证据则需当事人的举证。即主张权利决定了证明责任,而证明责任又决定了举证责任;证据是为证明服务的,离开了证明,证据毫无意义;无需证明,当然无需举证。


  

  二、证明责任确定的基本原则


  

  确定了证明责任也就确定了举证责任。因此,在民事诉讼证明学中,证明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法律的适用和法学的研究都应当注重概念的统一。如果同一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就会造成法律上的混乱。例如,同一部罗马法,应当有统一举证原则或证明原则,但是,有人认为“谁主张,谁证明”是罗马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而有人则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才是罗马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注:除少数几个学者之外(如陈默:《关于司法赔偿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法理思考》,载《江西法学》,1995年第5期;卞建林、郭志嫒、韩阳:《证明责任: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在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1400多篇有关“举证责任”的文章中,较少有人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予以区分。虽然陈刚在其专着《证明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也谈到“证明责任”,但是,在陈博士看来,“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在其《证明责任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一文中的第一句就是:“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立证责任。”))除非证明与举证涵义相同,否则其中必有一个有误。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本来是一个涵义较为清晰的概念。但是,有相当多的学者将举证与证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混为一谈,认为举证就是证明,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注:除少数几个学者之外(如陈默:《关于司法赔偿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法理思考》,载《江西法学》,1995年第5期;卞建林、郭志嫒、韩阳:《证明责任: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在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1400多篇有关“举证责任”的文章中,较少有人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予以区分。虽然陈刚在其专着《证明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也谈到“证明责任”,但是,在陈博士看来,“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在其《证明责任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一文中的第一句就是:“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立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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