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诉讼证明中,决定证明责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同类型的证明,证明的责任也不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诉讼证明分为许多类型,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诉讼中几种重要的证明类型及其责任分配。
(一)不同证明主体的证明及证明责任
从原告的角度看,起诉书宛如原告所做的一道数学证明题。诉讼请求是原告起诉时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是这道证明题所要求证的答案。事实是指那些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是这道证明题的小前提;小前提含有结论中的主词,是用以表达具体事物的命题的。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这道证明题的大前提;大前提含有结论中的宾词,是作为结论依据的命题。
从被告的角度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主要任务就是证明原告起诉书中所可能存在的各种错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可能得到对被告无害的法院判决。
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官是这道证明题的“评判者”。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证明过程是符合逻辑的、证明结论是正确的,法官则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驳回或修正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法官通常只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畴内进行审理,所以法院最后所做出的判决并不一定是最合法、最合理的。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的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时,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会支持;当诉讼请求“低于”法律规定时,法院也通常不会主动地予以“补齐”。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及法官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原告的证明责任主要是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性;被告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反驳或反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的责任主要是判断谁的证明更为合理。民事诉讼由原告的起诉而发动,在通常的情况下,原告承担更多、更重的证明责任。罗马法确立的证明原则就是“谁确认,谁就应当证明”,“谁要求诉讼保护,谁就一定要证明。”[7](第7页)按此学说,原告应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那么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裁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里所说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其实际涵义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