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边是本文研究要运用的几个基本理论。
效率原则 效率指以价值极大的方式,利用经济资源。它有两种衡量状态:一是最小的投入成本获得既定水平的收益;二是既定的投入成本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衡量法律是否有效率的基本方法,就是对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法律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法律目标时,法律才是有效率的。当法律制度要实现多目标时,就必须使资源的分配在各个机构与个人之间都实现效率,即使各方都收益最大,无法作不损害其他人而利于某些人的变动,从而实现帕累托效率,这时,这个法律制度才是效率的。
科斯定理 是由法律经济学的重要奠定人罗纳德·科斯创立的。科斯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低时,无论权利如何配置,都不会影响效率。但是,如果交易成本很大时,权利的不同配置就会对效率产生影响。因此,科斯进一步指出,如果存在实在的交换代价,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产生,此时,合意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换代价的效应减至最低的规则。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很大时,就必须通过法律来选择社会成本最低的权利配置,以实现效率。
二、对制定法规规章程序的经济分析
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程序外在表现为特定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所遵循的顺序、方法和步骤。但是,如果仅仅将程序理解为产出法律规范的流程装置,或者简单地将程序还原为决定过程,则是曲解了程序的应有之义。
现代程序的意义在于自由选择性与行政裁量权的有机结合。“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4]。对此,我们可从法律经济学得到进一步的剖析与解释。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就是在一定的社会领域中重新配置权利(力)关系,即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分配与界定权利(力)。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要有效率,就必须选拔一个适当的权利(力)配置方案,使各方通过立法得到的收益均达到最大,即实现帕累托效率。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高度模拟的制定法规交易模型来说明制定法规实现效率的过程。假定制定法规所涉及的各方(即制定法规规章机关与利害相关人)都是有理性的,且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他们可以通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与协商,使自己在制定法规中得到收益最大,并实现均衡,即保持一部分机构与个人的收益不变,无论如何改变其他部分的境况均不能使其更好,这时,就由主持制定法规规章的机关以最终裁决权的方式将这个均衡方案上升为法律规则,这样便实现了制定法规的效率。为了保证上述过程的实现,作为导引制定法规产出装置的程序便赋予了两个使命,一是为程序参加者提供一个自由选择的理想空间和设置,在这里,各方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立法态度和利益目标;二是保证行政裁量权有理性的行使,即它只能作出选择均衡方案的裁决,而非其他。从而形成在充分自由选择基础上的裁量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