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灵于传统来改变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阶层地位倾向,应该成为我们诠释当代侵财犯罪这种行为的一个时空脉络。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中,农民占70%,[17](p.47)固然反映了农民社会地位缺乏( position scarcity)和资源缺乏(resource scarcity),也说明了传统文化在农民阶层中有较多的积淀。显然,将进城农民犯罪归于社会化失败和适应不良或法制意识淡薄是十分肤浅的。古人说得好:“困仓空虚,而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30]。诚然,对于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并因贫困丧失了生活目标和信心的人而言,生活本身不啻是一种绝望的游戏,遑论新生且遵守游戏的规则!
只要犯罪与社会结构矛盾和制度弊端有关,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它是本质性的典型社会问题。犯罪的典型意义是因为它在社会过程中表现为失序,而在社会结构上则表现为冲突(conflict)。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我国犯罪持续增长本身所折射的社会结构内部冲突的意义更值得探讨。笔者倾向于对现代侵财犯罪根据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度作非暴力性与暴力性的区分,对冲突可作消极与积极的划分。笔者认为,非暴力犯罪更多地具有对现存社会结构的消极反抗色彩,因为它承担着不能通过制度性手段(如市场交换)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的非法配置功能,形成一张隐性的资源(尤其是财富)分配的潜网,仅从数量上有限地起到校正分配差距的作用,其本质可视为逸出“游戏规则”的个体竞争。对绝对贫困者而言是生存性竞争,对相对贫困者而言是地位性竞争。可见非暴力性侵财犯罪的显著特征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程度较高,尽管以非法攫取财物为目的,但其手段主要采用非暴力的转移(transform)方法, 即借助或依赖侵害对象(财物所有人)的被害性(如疏忽、麻痹、大意、轻信、过失及对财物的不法拥有)和侵害目标的被害性(未加固、未标识、便于转移等)来提高其成功概率,[31]因而具有手段的温和性和对社会核心价值(如不能杀人)的相容性。
非暴力侵财犯罪总量与社会现代化程度呈跟随性增长态势,这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决定二者实际关系的中介性因素恰恰是社会分化程度。发展中国家此类犯罪率持续增长可归因于这些国家现代化初期社会结构急剧分化引发的不平等程度的大幅度升高,[32]因而也是难以避免的。
相反,目的与手段的分裂,也就是说手段比必要的更多、更激烈是暴力性侵财犯罪的主要特征。无疑, 这种极端的“对立性处理行为”[21](pp.199—200)更能充分折射出由社会分化派生的冲突的性质和程度。它至少说明了下列三点:一是传统文化和现代利益分化过程的冲突;二是社会分化激发社会阶层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利益与心理冲突;三是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与日常生活目标之间的冲突。以上冲突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使之缓和钝化,其后果,轻者社会难于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公共秩序,阻滞社会向更高层次文明与进步演化的过程,重者因冲突的集约化、暴力化和激进政治化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与核心价值的瓦解。显然这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