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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分化与犯罪

  

  倘我们承认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制约作用,那么,在理解当代犯罪时就不能忽视目前我国社会进一步垂直分化的结构性特征。客观地说,国内许多学者业已注意到了这种发生的结构层面上的深刻变化,并用这种变化作为构建社会问题评估——解释——治理方案的基础。也许是由于理论视野的不尽相同,形成的方案也大异其趣。在笔者看来,各种方案之间的基本分歧在于评估现代化过程中的我国社会结构变迁是否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政治学界的自动正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争论,经济学界的市场决定论与政府干预论之间的看牴牾,法学界的社会宽容与社会强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均与这种基本分歧有关。社会学界,当然也不能幸免。功能论与冲突论二大传统之间在宏观理论层次上的对峙由来已久,即使在涉及到具体问题的中层理论方案和微观视野上,各种观点的相左也是屡见不鲜。不管采用何种方案,其价值只能取决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能力。就此而论,有些社会学者提出的结构转型理论是值得商榷的。这种理论基于现代社会结构趋同的假设,认为中国当代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势主要有下列三种:从封闭到开放、从刚性到柔性、从同质到异质。由于论题的限制,本文无意对这种流行理论进行全面的评述,这里只想从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角度说明其不足。


  

  转型理论提出的三种趋势并不是孤立的,其共同的前提性条件是社会流动(social mobile)率的提高,这当然是个不争的事实。倘不作特殊的考虑,仅根据社会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可作如下推测:一般来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高,特别是垂直流动率的提高,在社会资源分配上会呈现出从先赋性到自致性的重大转变并趋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意味着社会结构并不限制、排斥特定社会群体或社会类属(尤其是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获取社会资源的合法行动;社会流动会有效地模糊、淡化社会阶层界线,促进社会结构的整合,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阶层间冲突的概率且降低冲突的激烈程度,有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高流动率的开放型社会结构可有效地削弱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对自身状况解释过程中的社会性归因,[5](pp.318—319)因而消解他们对社会现实的不满;伴随着社会流动率的增高和结构开放,因社会地位间互为增强、彼此转化和世代传袭出现的累积性不平等程度也逐渐降低,复杂性平等取代传统社会固有的简单平等和简单不平等。不难发现,上述系列推论无论与人们对犯罪的日常感受,还是与犯罪学基本原理是相悖的。犯罪学界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基本命题,即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程度的函数。当代我国犯罪的持续大幅度增长,固然有诸多的原因,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社会结构张力的升高。特别是侵财型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反映了社会阶层间利益磨擦乃至冲突频率和程度的提高。离开这一点,任何对我国犯罪经验事实的解释都将缺乏足够的逻辑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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