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系统对环境的感知,即把环境中的事件作为“信息”,并不意味着系统与环境存在着一种信息的交换,也就是说,信息从根本上说也是系统内部自身建构的产物,它并不能穿越系统的边界。系统是通过系统内部对系统/环境这一区分的重新引入而对环境有所感知,从而使系统将这一在系统内部所感知的信息作为运作的依据。因此,系统的开放仍然是一种封闭基础上的开放,它把外在的噪音有选择地识别为信息,并为自身运作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系统与环境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接触,它们是各自封闭地按照自己的符码和程式进行运作。[15]系统既是封闭的又是开放的,这似乎构成了一个悖论,然而对于卢曼来说,系统的封闭恰恰构成了系统开放的基础,开放只有通过封闭才有可能。正如卢曼所指出的:“我们决不是妄自宣称法律可以离开社会,离开个人,离开我们这个星球上特定的物理和化学条件而存在。然而,与这样一种环境的关连只有可能建立在系统内部活动的基础上,通过执行其运作,即只有通过所有这些我们称之为封闭的递归连接而可能。”[16]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封闭,系统存在赖以为凭的统一性就会消失,因而也就不再存在开放与否的问题。
我们已经知道社会功能次系统都是在运作上封闭的,因此,尽管法律与它们互为环境,相互激扰,但是都无法进入对方的运作,也无法成为对方的沟通,那么它们是怎样进行互动的呢?为了阐明这个问题,卢曼采用了“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这一概念,以指称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系统只能在结构的层次上来处理环境带来的激扰。卢曼认为,结构耦合的概念应当取代投入——产出这一模型,因为它抛弃了那种概莫能外的因果性观念,但同时保留了系统与环境间高度选择性的联系的观念。[17]结构耦合并非是说信息从系统外部“进入”到了系统内部,它仅仅是意味着一种特定的形式,在这一形式中,系统假定并结构地依赖于其环境中的特定状态或改变。
结构耦合这一概念所针对的,乃是社会功能次系统之间,通过某些特定结构的媒介,使得不同功能系统能够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结构耦合这个概念为我们理解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分析工具,即它说明了各个功能系统如何在维持自身同一性的前提下回应相互之间的影响。举例来说,法律通过
宪法与政治系统形成结构耦合。这是因为在现代宪政国家的理念下,
宪法同时扮演了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加以限制的结构的角色。虽然
宪法作为结构本身是单一的,但是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来说,它的意义是不同的,对法律系统而言,
宪法构成了法律决定所必须遵守的有效法律文本的最上位法律规范,而对于政治系统而言,
宪法则意味着其运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结构耦合把政治系统的运作转变成对法律系统的激扰,把法律系统的运作转变成对政治系统的激扰,但是又不影响各自的运作的封闭性。[18]结构耦合与激扰是相互包含的,如果没有结构耦合,就不会有激扰,系统也就没有机会进行学习并改变其结构,因此,卢曼指出,如果没有与社会中其他功能系统的结构耦合这一联系,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就会崩溃。[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