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其体系的构造值得怀疑和反思,在当前法学研究中“法条主义”和“注释法学”范式[14]依然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在一出现什么问题法学界的主流声音就认为应当赶紧立一个某某法的思路下,从更为实质的角度来研究法对“宏观调控”究竟应当怎样调整、应以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就成为我们应当思考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总之,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宏观调控也不能脱法、应当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但是必须摈弃否定宏观调控的“宏观调控法”。


  

  二、分权制衡的宏观调控——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思路


  

  (一)中央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分权


  

  本论题的展开首先要对宏观调控部门作出界定,这种界定同样取决于对“宏观调控”的认识。根据前文所述,我们把宏观调控部门分为宏观调控职能部门和宏观调控相关部门。宏观调控职能部门是能够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外汇管理局等,当然它们也程度不同地承担着某种微观管理监督职能;而主要承担微观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如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观决策、管理职能,加上其权力配置和行使能够对宏观调控构成约束条件,则不妨称之为宏观调控相关部门。宏观调控并不限于经济的调控,所以多数中央政府职能部门都属于宏观调控部门。


  

  1.分权与独立——一种政治经济学的解读


  

  “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之一,是关于决策的政治本质如何影响政治选择,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结果的研究。它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之上,即:现实世界的经济政策不是由不受利益冲突影响、安全地蛰居在教科书中、一门心思计算最优政策的社会计划者所决定的;经济政策是平衡利益冲突并作出集体选择的决策过程的结果,当存在关于经济政策的利益冲突时,不同集团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所以必须运用某种机制来选择一项政策。[15]


  

  2003至2004年问,围绕着国民经济是否“过热”的问题,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展开了争论,不同观点的背后,实质上是各部门承担的宏观调控目标的不同和部门切身利益的差异。央行官员担心过热,是因为一旦出现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便是当然的责任人;而争论开始时有关部门迟迟不愿意承认经济过热的一个主要原因,则是如果承认中国经济已经过热,那就意味着“积极的财政政策:’应当尽快中止,国债项目应当尽快退出,而如果国债项目停下来,有关部门就失去了国债项目的审批大权。因此,2003年央行发出的货币政策信号不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干扰和抵销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信号作用,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投资者们未能根据货币政策信号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16]宏观调控目标的多元性和冲突性,导致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部门对宏观经济形势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作出不同的决策。然而,这种政策分歧的存在是必然的,对待分歧的态度不应当是试图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统一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机关,以从表面上抹煞这种分歧,而应当让各个宏观调控主体独立地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追求宏观调控目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也即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实施建立在中央宏观调控部门的有效分权与制度化协调的机制和基础上。其中,分权和独立是首要的,协调则是建立在各部门能够独立决策和执行、并对其决定和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


  

  对宏观调控部门的独立性与相应经济或政策目标实现之对应关系的理论和实证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货币政策的承担者——中央银行的研究方面。许多研究者考察了制度设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了中央银行独立性与宏观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令人印象深刻:较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与低而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密切相关。有独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和美国,往往平均通货膨胀低;而中央银行独立性低的国家,如新西兰和西班牙,平均通货膨胀往往较高。[17]对于货币政策来说,建立一个较为独立而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十分重要。如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以通过决议的方式命令联储改变政策,财政部和总统都无权干预联储的工作,所以尽管其他联邦行政部门可能有意见,货币政策的松紧终究是由联储独立决定并控制的,从而得以将货币供应量始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而日本银行于2002年10月4日作出决定,收购15家商业银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遭到朝野一片反对,[18]但是日本银行固执己见、不为所动,后来事实证明,该项举措为解决银行坏账问题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也说明了决策和执行的独立性是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必要保证。


  

  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独立性与相应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具有如同央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目标有效实现之间一样的正相关关系,这可以通过实证的考察、研究加以证明。像燃油税这样利国利民、公平兼顾效率的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就是因为决策者缺乏独立性、决策中考虑的目标因素太多造成的。在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怠于、疏于决策当然也不会有被追究责任之虞。可以肯定的是,分权是制衡、协调的基础,通过赋予各个部门不同的权力,借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牵制,并加以适当协调,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对每个部门的激励和约束。“这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混合制度’(mixed regime)准则建立的——以不同方式选举出来的每一部门,将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这会导致它们相互之间有一个能够使福利得以改进的竞争。” [1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