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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

  

  法治离不开民主的基础,政府的行为归根结底要接受人民通过制度内外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共同意志以各种形式所作的正当性评判。在国际上,法治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多地将普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上升到宪法高度,超越部门法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宪法原则。宏观调控作为关系全局、具有深远影响的政府行为,更应当在公众的关注、参与和评判下适当地行使权力,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至于追究责任或救济的途径,应当是体制内外任何可能的形式,不拘一格。体制内主要有政府运作中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监察、审计、检察、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诉讼,也包括执政党的日常监督和专门的纪检等,体制外的途径主要是媒体和自发的舆论监督。具体包括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自发评议、监督,使各种宏观调控行为均获得尽可能高的社会认同度,形成对宏观调控内部激励和约束的有力、有效的外部制约,顺理成章的结果则是更多地从宪政层面发动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救济,如官员辞职和罢免等。其中的“杀手锏”则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因为由行政体系外部的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发动异议,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公断和人民的评判,永远要比政府的自我检查、纠偏更为及时有效、公正。这样,科学、稳健、有效的宏观调控就得以、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获得可靠的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分别为1979—1981年、1985—1986年、1989—1990年、1993年下半年—1996年的收缩型宏观调控和1998~2002年的扩张型宏观调控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新一波宏观调控。
参见耿利航等:《“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综述》,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参见叶荣泗:《美国新的能源政策法对我国的启示》,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5/3659864.html(人民网),2005年9月1日。
参见魏杰:《宏观经济政策学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7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前引
对此也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主要是短期经济稳定,进而为市场配置的长期经济增长创设前提条件,政策目标并不必然包含长期经济增长;但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有经济增长的目标。参见吴超林:《宏观调控的制度基础与政策边界分析——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http://www china.org.cn/chinese/zhuanti/5zqh/l002849.htm(中国网),2005年10月19日。
国家计委编:《宏观经济调控》,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1页。
例如,1967年德国制定《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要求宏观经济政策达到四大目标:充分就业——失业率为0.8%;物价稳定——国民生产总值价格指数的年度变化率为1%;适度经济增长——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为4%;国际收支平衡——净出口占GNT的1%。但是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国实行以扩大政府开支刺激需求的政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这四个目标也就未能同时实现。参见魏礼群、利广安:《国外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模式与借鉴》,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94页。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5页。
杨紫垣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69页。
如吴敬琏教授所说:“宏观调控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概念。现在有人把对投资项目的审批,也叫做宏观调控,这不对,这是行政对微观 主体的干预,这已经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前引。
关于法学研究不同“范式”的研究和反思,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载《政法 论坛》2005年第1期;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2版。
参见(美)阿伦·德雷泽:《宏观经济学中的政治经济学》,杜两省、史永东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参见魏加宁:《围绕宏观调控的纷争》,载《法人》2004年第6期。
参见(美)N.格里高利·曼昆:《宏观经济学》(第4版),梁小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页。
参见《日央行缘何收购银行持有股?》,载《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0月7日。
前引,第62页。
参见施雪华:《中央政府内部行政协调的理论和方法》,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2期。
参见国家计委国民经济综合司编:《中外专家论当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页。
参见候荣华、赵丽芬主编:《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力度及协调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4月25日颁布实施。
桂世镛、周绍朋:《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协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参见《宏观调控遭遇“经济联邦”集体抵制》,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277(《商务周刊》网络版),2004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
刘骏民主编:《宏观经济政策转型与演变——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实践》,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l页。
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参见冯晔:《关于宏观调控法治化和加强经济立法的一点思考——兼论完善宏观调控立法体制》,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前引,第351页。
前引,第317页。
前引,第356页。
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0、72—75页。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享有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并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把法规备案的范围扩大到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又于2006年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法规审查、撤销的程序;以2003年的“非典”为契机,地方和中央纷纷推出“行政问责制”、“行政过错追究办法”、“辞职规定”等,众多官员因懈怠、滥权而丢了“乌纱帽”,官员问责制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D)“司法审查”。
参见王铮:《反思宏观调控》,载《经济》2005年第4期。
(美)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经济政策的制定: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刘元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公务员法》82条为例,该条第3、4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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