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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解析」阳光既然普照大地,势必会达到如日在中,普照万物的状态。就是说,人间万物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阳光普照,阳光已照,如日东升,天下万物自然都会受惠。所以,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可以认为这个时候是最佳的立法阶段,人类社会应当可以在此时直接创立普世之大宪法,使一切公共权力运作完全有法律可依,使一切人权都可以得到最大维护,使一切平等主体的法律权利都受到合法监督,从而世界就可以达到实现发现和表达出科学的律法的目标,并且能够将其加以切实的贯彻实行。
  【四维卦象观执法】
  (一)一维时间关系:立法在先,司法在后。这是一种正性时间关系。它可以表达出立法者的德才关系问题,而且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律法道理,就是作为一个立法者一定要胸怀广阔,做到放眼天下人类,努力摆脱立法的局限性、狭隘性。
  现在(当下现实性,下同):任何立法者都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者,要具有真实的生命力,应当是有理性和知人性的真君子。也就是要求所谓的君子立法,即立法者综合素质要高,必须是德才兼备,能够独立自主,做到不依附于任何人和任何势力。如果律法既已在上,那么一切权力运作都有法律可依,那么执法君子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大有作为了,从而可以使法律的要求的公正变为现实的社会公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书本中的理想上。
  (二)三维空间关系:国家(社会)的权力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可以直接决定立法结果的“吉凶”(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1、前后关系:立法在前,司法在后。这可以表达出立法和司法二者等势有序的形式或者方面。这是一种正性空间关系。它启示我们要懂得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一切立法活动应该能够做到重在普照广大社会(国家、地区)和所有民众,能够做到无所偏私,这样司法者有了良法可依,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司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另外,它也告诉我们关于执法程序的问题也是很重要的,有时候它对执法效果可以起决定性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预期,如果立法者是理性真君子,司法者也是理性真君子,那么律法就可以得到很好的实行了。
  2、左右关系:立法在左,司法在右。这可以表达出立法和司法二者等势的形式或者方面。它启示我们要懂得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立法活动应当能够做到顺应民心,但是如果这里的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还要达到对等、制衡的格局,那么二者地位的平等就是执法者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注视和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所以这种立法、司法地位平等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中性空间关系,也是最佳的权力关系图象的表达之一。
  3、上下关系:立法在上,司法在下。这可以表达出立法和司法二者不等势的形式或者方面。它启示我们要懂得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执法者要讲法治,懂得法如天,做到执法中正无私,努力追求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的形势,执法者和民众都可以达到对绝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这样一定可以有效实现有法(律)必依的良好局面。另外,它也告诉我们公共权力组织的外部体制应当是使一切公共权力组织之间形成分立、制衡、监督的形式;权力组织的内部体制应当是执法者上下权责分明,能够做到不越权、不渎职。然而即使立法组织和法律多么良好,也不能使其位势高于司法组织,法治只是需要立法者的素质很高,可以有效制约司法不公就可以了。所以,这种立法单位的地位高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不正性空间关系,需要修正。
  【原文】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
  【一般语意译析】
  大人有君德又有君位,体乾行健不为小道,而有造于天下,作圣人之所当作。【10】
  【蕴涵的具体法理】
  「内容」司法者要善于在平凡的工作过程中持续不断地伸张体现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法治理念。
  「解析」在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将发生质变这种临界时期,人们行为最须谨慎,或进或退,时机很关键,然而无论进退都不可背道而为。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需要司法者能够善于自觉磨练自身的综合素质,要善于等待做出司法决断(主要是造法)的时机才能积极有所作为。它启示我们要懂得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司法者就是要善于反复道(天道人心),也就是能够在最平凡的裁判活动中也努力做到谨慎行为,默默工作,不枉法裁判,才能全面、持续地体现最大的社会公正。
  【四维卦象观执法】
  我们的认识习惯于从所谓具体到抽象,科学观念就是指认识稳定的、可重复的、可验证的、经验的知识,艺术企图通过形象超越有限性达到无限性和不朽性,似乎二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经验科学的思维方式是主-客二分的,在这里人们满足于对现实的对象把握,控制,一般艺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就是企图把握绝对无限而达到绝对自由。经验科学的思维方式可以看作是“三真一假”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它的最高境界就是这种实体的、阳性的四维思维,如物理学的相对论、《周易》的思维方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艺术的思维方式可以看作是“三假一真”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它的最高境界就是这种虚无的、阴性的四维思维,如音乐艺术、《道德经》的思维方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我们认为,法现象具有双重属性,既有经验科学的特征,也有人文艺术的特征,法现象既是自然的,也是精神的,所以法学是综合整体“科学-艺术”。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法学纯粹科学化、客观化、或者绝对真理化,也不能把法学纯粹人文艺术化或者绝对审美化,更不能把法学主观化、道德化,法学是超越善恶关系的学问。法学是真与美统一的学问,不是主观道德的理论化,却是超越性的本然性的大道德学问。因此,执法不仅仅是科学求证和逻辑推理的过程,还是实践艺术活动。也可以说它是科学艺术化的活动。所以,法学是一门特殊学问。有着自身的独立存在意义。法学是独立的科学艺术。基于这种思维,我们认为,法学的哲学本体论基础是天人合一的天道人伦。关于这个观念的哲学最早在中国古代的《道德经》和《周易》著作中就有着深刻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周易》理论中包含着“三真一假”的四维“象思维”方式,它里面就蕴涵着丰富的实证法学思想,下面以其中的一卦加以示例说明,读者可以仔细体会,我们以前曾经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一书中研究过这方面问题,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一)一维时间关系:司法在先,立法在后。这是不正性时间关系。它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司法者个体素质对实现公正司法的结果会起到十分重要的、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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