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推论】
  1、律法面前人人平等。
  在乾卦中,整个卦象可以看做是代表一个时代的变化趋势,在这个时代中的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即执法君子应当是有理性的高素质的人,所以其中的立法者也应当是光明正大、普遍为公、没有偏私的,这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的、首要的前提。但是,这个时代的民众也可以是君子,对执法者的要求也许很高,他们也有权利,所以可能甚至是并不重视、尊重执法君子,而是要求十分重视执法过程的透明,可是这样做如果过度了,导致的执法结果往往是未必一定能够达到完全、普遍的社会公正的效果。因为任何政治实体之中的实在法律都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方法。概括而言,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可以、而不是一定能够达到在律法面前人人(广义)平等的最佳执法境界。一般来说,律法面前的人人平等是现实性,法理中的普遍无条件的人人平等是理想性。这是对本卦从上下位势观象而可以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如果对本卦从左右位势观象,可以认为执法者与公民(广义)地位完全一样,他们都是明理有德的守法者,在法律面前自然可以是完全平等的了,在法理中一切社会关系中的普遍无条件的人人平等可以是现实的了。总之,乾卦可以从两种不同的四维视阈观看,从内部、微观、时间空间化角度看与从外部、宏观、空间时间化角度看,虽然形式上不同,最终却是可以殊途同归,二者能达到的效果是等价的。无论怎样观看,本卦都从整体上表达出了一种光明、理性、有序、和谐、人道的世界时-空图象。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世界乃至它们相互之间,甚至人类与自然之间,都是可以达到一种无矛盾的同一性境界,这是法治社会的最理想状态,也可称之为大道德社会。
  2、建立独立监督权力机关。
  因为在乾卦里对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效能而言蕴涵着一种潜在的需要,就是要求国家(社会)应当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平衡局面;这就要求有一种在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有一个独立、中立的社会性裁判的权力组织,在国家内部与国家之间都需要这种组织,在任何人与人之间也需要这种组织,以监督公权,制约私权,只有如此才能使广大的(国家)社会整体保持持续的和谐,才能真正的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一切律法的权力都是完全公共的,从而公共权力能够达到与全社会保持最大的一致性,以及与公民之间保持最大的和谐关系。所以,人们就应当建立起一种沟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社会化制度。它的形式化就是建立独立的社会监督权力组织。这种组织属于准国家权力组织,可以享有直接实施宪法的权能。
  3、执法者应当公正无私。
  在本卦中,要求国家(社会)之成员人人都要做守法君子,光明正大,其中讲究理性和人性是对执法者根本的执法要求,执法者更是要在主观上努力追求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在实中切实做到率先守法,以身作则,如此才符合天道人心,最终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在法治社会的理性时代,执法者是社会发展的精英,也是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骨干力量,但是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特殊私利可以合法的存在,因为任何执法者是广大民众的公仆,他们有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职责。一切执法活动都需要光明公正,无私广大,才是理性的,所以执法者必须做到执法公正无私,达到普遍无差,使执法结果禁得起时间的检验。
  【法治意义】
  1、“乾”合为“健”,即“四权”合一可以看作是普遍的公民权利之道这种实质要求;分可以看作是“元亨利贞”四德,即公民权利分立为公共的、独立的“四权”这种形式要求。这说明只有公民权利(健)是一切公共权力之源,任何公共权力都始于公民权利;然而公民权利之“健”须公共权力分立来体现,双方互为表里,不可分割。另外,“四权”本身也是一个整体,四者不可或缺,其中的各要素之间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它们只有在整体中(归于公民权利)才有现实意义。总之,本卦告诉我们,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一切公共执法行为都要有始终,执法者应高度重视律法权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执法随意性,努力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2、“乾”是自然界最深刻的运动规律的表达,可以代表一种相对绝对的自然天道真理,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说明天-道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相互的;它同时也反映了人类社会运动变化的规律中的最基本的公理,为古人直接感悟(象思维)而知,它就是天(道)人合一的境界的真理观。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握住了自然界的这种深刻真理在场,演绎到人类社会生活中它也一定成立,这已经为千百年社会实践所证实,也是天人合一四维视阈“象思维”中的必然结果。对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而言,就是启示我们:立法者应该做到立法要科学,要立光明大法,不要搞秘密立法,不要脱离民众立法,而且要努力做到任何实体性法律都要全面、平等保护一切法治主体,任何程序性法律都要平等适用于全体社会公民,以体现最大的、持久的、完整的、普遍的社会正义(所谓天道昭昭也)。
  我们知道,《周易》的第一卦,即乾卦的六爻都是阳线,通过观察比较本卦各爻的卦象内容,可以发现关于它的第二爻和第五爻的语义解析中已经具有了十分清晰的“三真一假” 【7】的“象思维”规律(其他各爻表达的是“三假一真” 【8】的“象思维”规律,它们是互补的整体关系,可以表达出一般的国家(社会)权力行政秩序关系以及普遍的、一般的宪法关系和自然法思想等内容,这里的规律表达的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共性,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变的、客观的教条,而是一种场在,一种境界图像),这两爻卦辞和其他诸爻卦辞有所不同,尤其是二者的位置在空间中可以平列而达到位势的相同,从而使它们显示的卦象可以表达出具体的、实用的、平等的法律思想关系,所以说它的这种思想是后世中国古代实证法哲学思想的直接依据和重要体现,或者也可以说它实际上已经蕴含了(或说可以演绎出)现代西方实证法的思想的最实质性的内容。
  【原文】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一般语意译析】
  阳气已现田,圣人已出世,天下人必然普遍受到影响。【9】
  【蕴涵的具体法理】
  「内容」一切立法面对的对象和范围都应是面向全体的社会公民民和广大的整体世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