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张树军
【全文】
第二章 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作者认为,西方实证法思想理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理论思维方式都是属于归纳的、经验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将主客体关系置于对立地位,要求遵循严格逻辑规律和已有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执法者、尤其是法官就是这样进行司法裁判的。在这里,人们只相信实在法律的绝对公正和权威性。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运用的演绎的、抽象的这两种思维方式完全可以互补同在,它们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即使自然科学家也常常同时使用二者而作出许多重大科学发现。另外,还有辨证思维和“像思维”等等思维方式也都是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像思维”是中国人的优势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有道是中华法系的最核心精神,也是中华法系绵延不绝的重要原因。但是,归纳的、经验的种思维方式在古代中国法律思想体系中也是曾经存在的,甚至是非常发达的,只不过不是主流的法律思维方式而已。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古代应当可以产生实证法思想理论,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另外,通过对西方一些主要的实证法学说的思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西方实证法学理论的共同观点、方法等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方面:关注某一独立的共同体的实在法律;充满功利主义精神;重视国家权力问题;要求国际法至上;应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和严格的逻辑分析方法;注意社会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根据这些主要的标准,作者认为实证法思想不仅在西方世界早有渊源,在中国古代社会也曾经有着丰富的实证法思想的萌芽和相当多的实践性技艺性理论。例如,远古的《周易》以及春秋早期管仲的法律治国的思想和后来的墨家、法家思想中都存在大量的实证法思想的法律知识理论。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在实体法律制度中古代中国的法律里就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证法思想和一些具体法律理论,只是中国古代实证法法制建设十分缺乏程序法制而已。另外,由于中国实证法思想既不是独立发生的,也没有明显的历史继承和发展过程,虽然在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却没有西方法律理论那样显示出继续进化的趋势,整个实证法思想理论是在不断循环演变着,表现为时断时续,时强时弱,所以我们这里的题目是中国实证法思想的演化,而不是中国实证法思想的进化。
本章内容就是尝试在这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探索,把中国古代实证法学思想理论纳入世界法制思想体系之中,以试图由此而进一步丰富世界法律文化宝库,同时也为中华法系文化寻找自身的独立进化发展的历史依据。
一、《周易》的实证法思想探析
在中国古老的《周易》典籍中就蕴涵着丰富的实证法学思想,通过认真研究《周易》,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它的以下一些基本认识:
1、《周易》蕴涵的法哲学思想是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的鼻祖。
如果我们把法学理论分类为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学三大类,那么可以看出《周易》蕴涵的法学思想应该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统一的法哲学理论范畴。我们知道,西方实证法思想理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讲法律的完全客观化(脱离主体的纯粹客观对象),这是一种将自然科学的归纳思维方法直接借鉴到法学研究中的方法,可以说仍然属于经验科学理论的范畴。因为法学不仅仅是经验科学,而且经验科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还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它总是容易变化的,总是对事物表象的归纳,而且还是将主-客体对立、分离而进行思维的方法的结果,但这是不完整、不科学的思维方式,势必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局限性。而《周易》的思维方式是将主体和客体一体化的、整体性的、超验(非实证技术验证)的思维方式,它直视存在-存在者整体(真本质),是对相对不变的整体存有的现象学规律的发现,也是对运动变化的自然-社会规律的生动表达,而且在这里的社会是发展与退化同在的动态系统(生生不息的循环过程),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并没有因此显示出简单的、线性的进化图像。所以,《周易》是关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整体性的、“真本质”的“科学”(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科学)理论,它既包容了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同时也超越了西方实证法思想,或者说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对社会规律的发现还远没有达到《周易》蕴含的法哲学思想的思想高度和准确程度。【3】这是中华古文明的巨大成就,我们法律学人也应该继承和发扬而不是简单的抛弃这个伟大的文明成果。
2、《周易》理论的最基本方法是要求在处理任何社会问题时都应当关注具体时间的思想是一切实证法哲学思想的基础。
“易之时义大矣哉”是孔子发掘出来的思想,它是将《周易》深奥的、独特的象理之具体运用的一个方面,就是说《周易》理论中要求人们处理任何社会问题时都要十分重视把握时机。我们由此可以说,这个思想方法很准确地、巧妙地表达出了实证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具体化、现实化的法律技术思想。《周易》的这种思维方式比黑格尔精神哲学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要早2000多年(单从孔子时期算起)!但是有很多后世学人习惯于用后人的思想去套前人的理论这种简单的思维模式去评判《周易》,比如说,现代的很多中国国学研究者都习惯于认同《周易》中包含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之类的说法。这种曲解先知理论的思维方式和使用既定的、传统的研究模式搞学术的方法实在也贻害无穷。其实,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的有些思想并不是一直在进化着,什么今人超越古人论,实在是简单化的自以为是的进化论思想,也是思想的偏狭所致,或者还是陷于历史的成见之中而导致的结果。事实上恰恰相反,比如,我们认为科学的辩证法思维方式就只是《周易》理论的片面的、部分的体现,而且完全不足以解释《周易》之精髓,也根本没有超越《周易》的思维方法。【4】当然,《周易》这种整体“象思维”下的实证法思想和西方主-客体对立的思维中的所谓绝对客观的分析式的实证法思想有很大的不同,但前者已经包容了后者,这是我们需要加以肯定的思维前提。
3、关于《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的具体例示。
为了更好地理解《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我们以《周易》的首卦,即乾卦为例加以说明。关于这个问题作者在《执法的艺术中》曾经有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5】
《周易》的第一卦是乾卦,它为八经卦之乾卦重合而成。本卦的“乾”代表“天”(日),它表示人类的精神之光好比太阳一样照耀着人类的心智世界,同时也是人类绝对理性-非理性同一在世的一个最佳象征。《周易》以乾卦为首开始演绎64卦之循环大道,意味着中华文明有着这样的一种秩序选择:即人类要服从光明正大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一性整体大道而行为。这种综合的、整体的智性(这里的智性是指理性与非理性以及无意识的整体)之光来自人类个体天人合一之“象思维”中的人生体验。观此卦象大多数人最终都应当可以领悟到这个深刻、普遍的大道理。对于执法者(广义,下同)来说,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的公共事物的重大责任,更加需要这种科学智性思想的指引,自我绝对不能妄自行为,更不能主观随意滥用一切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对于每一个社会人(公民)来说,也同样需要这种智性精神之光照耀自己,而决不能自我放纵,要懂得严格自律,让人他律。我们在此主要是想演绎执法者观悟本卦而可能发现的、体验到的普遍法理和运用本卦执法(广义,下同)的一般技艺,以次来进一步体会《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