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22~523 页。 
   
   《法国民法典》第617 条第4 款、第706 条规定用益权、地役权因时效而消灭。第2262 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 年时效而消灭。但对第2262 条是否适用于所有权有争论。法国司法实务认为,为避免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当扩大(所有人的诉权消灭而占有人未获得财产所有权,该财产应属于无主财产收归国家) ,至少对不动产所有权返还之诉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但法国不少学者认为,消灭时效被排除是所有权绝对性的恣意夸张。况且在法国民法典上(第311~317 条规定) ,连有关身份的诉权都可适用30 年时效,而不动产请求返还的诉权竟然可不受时效的约束是不可思议的。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73~175 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1 页。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48 条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不在此限。”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63 页。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一是物权既不因时效而消灭,物上请求权亦不能因时效而消灭。二是物上请求权为时效客体必会发生变态物权。三是有第三人侵占物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与社会一般观念相悖。肯定说的主要理由,一是物上请求权属请求权范畴,且当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所产生的以特定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请求权相对独立。二是物权人也应依诚实信用而妥善及时行使物上请求权,其符合时效制度的宗旨。三是物上请求权消灭后,所有人保有物权仍有意义。折衷说实际上是对肯定说的修正。该说强调在物权请求权中能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是返还原物(动产) 请求权。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456 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2 页;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72 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2 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8 页。 
   
   “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之一种,此当无可置疑。而依德国民法将物权和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基本划分之后所形成的通常观念,一项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如非物权,即为债权。”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57页。 
   
   “非物权即债权”的二元结构命题,必须是判断一项完整实体性财产权利。但物上请求权不是一项完全独立的财产性权利,只是物权的一项权能而已。故其假设前提不清。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23 页。 
   
   参见傅鼎生主编:《中国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65 页。 
   
   因请求权和债权在定义上具有相当的同一性,不少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等同。如德国民法学界就认为: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也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69 页。 
   
  债权受侵犯也会产生请求权,但其源自债权,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与物上请求权大相径庭。 
   
   参见张晓霞:《 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 法学家》2002 年第2 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