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错分类
过错分类,即以一定的标准将过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意义在于为我们认定过错以及确定责任归属提供帮助。
传统上,人们一般根据过错构成的主观要素将过错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它是民事过错的最高形态,法律除不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外,一般还将其作为加重行为人责任的因素[8];过失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旨在了解行为人的思想动机、行为目的,作为进行教育和应否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都应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9]。而确定赔偿责任及其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受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不论加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10]。所以,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是没有太大意义的[11]。因此,主观要素标准虽然在理论上能够将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但这种分类方法在实践中无甚意义;而且由于其采用的标准单一,未免不够准确。因此,有学者主张废弃这种分类方法,而仅以过失指称过错[12]。
也有一些学者以过错主体将过错分为普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13]。普通过错即主体为一人的过错,也称之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即过错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过错;混合过错即过错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过错。由于主体要素是过错构成中的决定性要许,因此,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理;而且从主体入手对过错进行区分,对于我们确定侵权损害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此种分类仍然只采用了单一的标准,而没有兼及其他要素,其分类仍然不够细致和全面。
我们认为,既然任何一个过错构成都必有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那么在对过错进行分类时,也必然要综合其四个要素,而不能只择其一二。在过错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中,主体要素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此,进行过错分类时首先得考虑主体要素,即首先可以根据主体要素将过错区分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但主体最终还得受法律的调整,即任何主体都可以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基点;而故意和过失也仅仅是法律对主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以主体要素分类以后,我们又可以法律作为过错继续进行分类的切入点;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内容的,因此,过错分类最终又可以依附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至此,综合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可以对过错进行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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