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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修正以后的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即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构成
  关于过错构成,我国法学界尚未有足够的研究。但在笔者看来,研究过错,不得不研究过错构成,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它都是我们正确认识过错的前提和基础,不把握它,必将造成认识的模糊和混乱。
  过错构成,乃指构成过错所应具备的要素。
  过错构成与过错概念不同,前者侧重于分析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应该具有的一些元素;后者则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过错的内涵。但分析过错构成必得以过错概念作为基础,因为过错的构成元素蕴含在整体性的过错概念之中,只有通过拆卸过错概念,才能找出构成过错的材料要素。
  分析上文关于过错概念的论述,我们实际上可以概括出过错的四个构成要素: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法律。我们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客体要素。这四个要素是构成任何一个过错的基本元素,因为既然过错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人内心体验,也非一种游离于主观感受之外的纯粹客观存在,而是两者的结合,那么它必然是以主体作为中介的,即主体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退一步说,即使是主观过错说或者客观过错说也首先是以承认主体要素存在为前提的,否则无论是主观心理感受还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都将无所依托,因此主体要素在过错构成中是必然存在的。但仅仅具有主体、主观 、客观三个要素仍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因为认定某种由主观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既非故意又非过失,只能通过法律的判断才能确定,而故意和过失恰恰是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因之,法律即客体要素也是构成过错必不可少的。所以,一个完整的过错构成内含了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
  但是,应该指出,虽然四个要素在过错构成中缺一不可,但它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相比之下,我们认为主体要素最为重要,它在过错构成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总是以特定的主体作为其调整对象,并不及于社会上所有的人;而调整特定的主体往往需要采取特定的标准,这种标准要么基于主体的职业,要么基于主体的身份,往往是不同的。反过来说,正是因为有职业或身份各异的主体,决定了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调整。譬如,医师和律师因职业的不同需要分别由《执业医师法》和《律师法》来调整,而不能错位。因此,在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关系上,主体要素起着决定作用。另一方面,既然主观心理状态(主观)以及由其支配的行为(客观)都是依附于行为人(主体)而存在的,无行为人(主体)即所谓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和行为(客观),因此,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也是由主体要素决定的。再者,依据以上论述我们知道,故意和过失是法律(客体)对由某种主观心理状态(主观)所支配的行为(客观) 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同的法律(客体)所采用的否定性评价标准因所调整的行为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譬如,因治疗的需要,法律对医师采用了一条“可容许性危险”的标准,但这条标准不适合于医师以外的其他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体要素最终也决定着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只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主体要素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客体要素来实现的。于是,关于过错构成以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简要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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