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当他做出选择时,即守法或者侵犯他人利益时,法律对私有产权和自由的保护将作为他的考虑的因素。侵权法的两大救济方式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将作为侵权人的预期成本,但侵权人如果认为侵权所获得的现实利益大于预期成本,他会选择侵权。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知道谁是侵权人时,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救济,判决的结果使得侵权人从受害人那里获得的外部利益内部化,即外部效应内在化(外在性的内在化)。也就是“改变激励,以使人们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在性。”(注:[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11页。)侵权行为法是通过规定侵权的法律后果,让侵权人预期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不会产生有利的结果来完成激励的。
整个侵权行为法简单地讲就是一种消除负外部效应的激励系统。其中科斯定理可以有效地解释为什么要规定产权以及外部性和效率的关系。(注:关于产权、外部性与效率的关系,可参阅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以上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性经济解释,对于本案来说,最特殊的是无法确认谁是侵权人。“科斯定理另一个实际问题在于它假设了资源拥有者能够识别对他们财产造成损害的来源,并能合法地阻止损害。”(注:[美]麦克尔L·卡茨、哈维S·罗森:《微观经济学》(第3版),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655页。)当找不到X时,科斯定理失灵了。
当科斯定理失灵时,想通过界定产权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效应的努力失败了。由于X的隐藏行为,使得V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要求X赔偿的交易中,V获取信息的成本无穷大。这样私人之间无法通过私下交易和通常情况下法律所作的恢复产权的救济来消除外部效应。侵权法的一般规定也是假设了受害人知道谁是侵权人。所以现有立法对此问题是无能为力的。
三、法院消除外部效应的努力
“在现实中,私人行为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都以各种方式对外部性作出了反应。所有这些解决方法的目标都是使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注:[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15页。)当受害人V将Y起诉到法院时,实际上是将消除外部效应的任务交给了法院,因为受害人V要求真正的侵权人X内部化其行为的请求已成为“不可完成的任务”。同时,V也重新制订了一个解决方法,而且最终为法院采纳了。
通常来说,公共部门消除外部效应的手段有直接管制、征税、创造市场。在本案中,法院强制性地建立了一种保险机制。“在每一种情况下,风险通过许多面临着该风险的个人的分担而分散了。如果我们问到底谁真正为小汽车提供了保险,回答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盗窃或破坏而投了保的其他人,是他们支付的保险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我们提出索赔要求时给予赔偿。”(注:[美]斯坦利·费希尔、鲁迪格·唐布什:《经济学》(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72页。)法院的判决是让X之外的其他人都支付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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