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法理评析——从经济学视角寻找一个最优解
高宏伟 虞浩
【摘要】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期刊登二篇文章,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经济学认为,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民法学认为,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关键词】外部效应;侵权行为;推定过错;共同危险;公平责任
【全文】
【案情】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市区某一临街的楼房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血流如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在既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法院认定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一、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表述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资源下,对本案用民法解释学进行分析,其结果并不让人满意。民法上的一个观点将其视为共同危险行为。然而这一观点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而本案中扔烟灰缸的只可能是一个人,其他人没有实施该行为。”(注:贾桂茹、马国颖:《楼上飞下烟灰缸砸伤人 楼上居民共赔偿公平吗?》一文中张俊岩的发言,载2002年9月24日《北京青年报》。另外关于该案例的网上讨论参见法律思想网雅典学园论坛。)并且在现有的民事立法体系中找不到判决的依据,实际判决结果的理由也不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