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日本
刑法对伤害罪的同时犯做了特别规定,但对于同时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同时犯仍然只能按照单独犯处理,在不能辨别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无人对死亡结果无责,各方只承担未遂的责任。
在我国,如前所述,主流观点认为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因此,在故意杀人的同时犯的情况下,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追究各方的责任。或许有人认为,根据
刑法第
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我们尽管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但照样可以对其判处死刑。应该说,这种说法不仅有法律根据,而且实践中我们的法官也是完全可能如此判决的。问题是,既然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却无人对死亡结果负责,这是否有违普通人的法感情?既然作为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却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死刑,是否违背
刑法原理?这是我们下面将要试图探讨的问题。
二、同时犯理论的补救
跟国外相比,在我国坚守同时犯理论导致的处罚空隙可能更大。例如,在甲出于杀人的故意,乙出于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的案件,由于我国传统的共犯理论基本上坚持的是强硬的犯罪共同说,则会认为由于甲、乙实施的不是同一犯罪,故可能得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按照同时犯的处罚方法,分别定罪处罚。如果能够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分别定罪处罚也还是有人对死亡的结果负责。但是,如果不能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的,则如果分别定罪处罚的话,则无人对死亡的结果负责。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存在构成要件的重合,故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另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故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因此,若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双方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实施构成要件虽不完全相同但存在构成要件的重合的犯罪时,不会导致贯彻同时犯理论所导致的处罚空隙。另外,在过失共同正犯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个猎人,一直是共同狩猎的搭档,某天看到一只“狼”突然出现在射程内,两人不约而同持同样型号的猎枪,同时向这匹狼射出同样的子弹,结果这匹实际是人的“狼”中一弹身亡,在不能查清是谁射击的子弹导致这个“披着狼皮的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以及我国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流观点,则只能得出甲、乙两个猎人均无罪,无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日本现在主张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日渐有力,若承认过失共同正犯,则甲、乙均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