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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国家的言论自由

  让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自有人类以来,我们每天都看到这种运动。这是一个经验观察,绝对正确吗?当然不是,其实没有什么能保证明天还是这样。或许会有一颗我们天文学家没有预见到的彗星撞了地球,导致其反向运转。这样,如果我们还活着的话,看到的将不是太阳从东方升起,而是从西方升起,东方落下了。这种概率当然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它在严格意义上不是零。不论是十的负多少次方,它是一个非零(尽管是未知)的正数。连我们最习以为常的几乎已成铁律的自然现象都是如此,比此复杂得多、规律性差得多的社会后果又如何预测?因此,和价值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确实是存在衡量对错的标准的,但是由于社会事实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和人类预测的有限能力,衡量的结果往往是未知的。
  从理论上讲,政府确实可以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言论。问题在于,究竟什么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究竟谁有权利做出最终的权威判断,以至他能够正当地打压不同意见?这不仅是一个价值判断。更多的时候,在我们可以基本同意利和害是什么的情况下,它是一个经验判断,而任何人的经验判断都可能出错。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也不例外。政府是由可能犯错误的人组成的,因而也不可能避免犯错误的可能性,甚至并不能保证比普通人犯错的概率更低。
  当然,这是一个法治主义的行为假定。我们没有必要无条件地同意这个行为假定。事实上,中国的儒家传统是反对这种假定的。儒家认为世界上有君子、有小人,他们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儒家的任务是要把君子而非小人送进政府做官。既然君子比小人高明,也不会滥用手里的权力,当然就不需要制度制约了,尤其是不能让小人通过选举去选择和约束君子——试想,自私自利、目光短浅的小人能选出来什么人呀?但不论怎么说,这种假定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过时了。假如不过时,我们也不会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建设“法治国家”的字眼。假如我们可以绝对信任政府的道德和能力,假如官员都是不会犯错的“君子”,我们为什么还要用宪法和法律去约束他们呢?这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接受了法治主义的行为假定,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政府对言论的判断也可能出错。这样也使我们看到,言论自由的逻辑最终是和法治完全一致的。接受了法治的逻辑,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言论自由。
  
  七、  为什么保护言论自由?密尔的论点
  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写过一本很有名的书:《论自由》。我强烈推荐那些没有读过的读者去读一读,因为这本书对言论自由做了非常精彩的辩护。密尔阐述了三点理由。第一,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政府在压制任何论点的时候,都存在着其所压制的是正确论点的可能性。第二,所有论点多少都包含了一些正确和错误、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主张,而对见解的压制将使社会失去言论中正确或合理的那部分。第三,即使某种见解全错了,没有一点对的地方(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姑且假定这样极端的例子是存在的),它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它将有助于我们澄清正确的见解,以防正确的见解因养尊处优而失去了生命力和战斗力。
  先看第一个论点:任何论点都有可能是正确的。任何人都不能正当地宣称掌握了绝对真理,别人的不同意见就是谬误。极端的怀疑主义者甚至怀疑世界上是否有真理存在,但即使世界上存在真理,由于人的认识有限,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最终的真理。真理是无限的,而任何经验归纳都只能建立在有限的个案基础上;从有限的个案推出无限的规律,这种规律必然不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存在着错误的可能性(“可证伪性”)。只有从无限的经验归纳出来的规律才有可能是绝对正确的,但可惜我们凡人都是有限的。道家说:“人生有涯而知无涯。”用有限的人生去追求无限的知识,这种知识必然是不完全的。虽然我们没有理由过分悲观或消沉,虽然我们还是要不断追求真理,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我们在有限的人生掌握的这点“真理”——如果可以这么称呼的话——不可能是绝对或永恒的。以前,人们以为牛顿三大定律是不可能错的绝对真理,但是到20世纪初还是被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修正了。自然科学是如此,研究对象复杂得多的社会科学又何尝是例外?以前我们以为马克思的学说是绝对正确的,但后来我们也知道未必是这样,有的亚洲社会可能真的没有经历过奴隶阶段。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极其有限,而社会又高度复杂,因而我们至少在今天还没有看到一成不变的统治社会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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