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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国家的言论自由

  美国是一个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有时甚至可能过了头)。建国后很长时间内,言论自由一直没有受到挑战。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美国社会一直比较稳定。如果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力量很有信心,那么它就像一个强壮的巨人,不会在乎一些侏儒说坏话、扔石头。但是当它脆弱的时候,当国家面临危机的时候,它对敌对言论就会表现出一种本能的恐惧。美国也是这样。
  在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后来的冷战期间,美国政府通过了一些法律去控制左派的反战言论。1917年的十月革命后,美国社会也出现了社会主义势力,他们普遍反对美国参与世界大战。某些左派团体宣扬通过暴力推翻美国的宪法制度,从而引起了许多人的恐惧。就在1917年,威尔逊政府通过了《反间谍法》,惩罚任何阻碍战争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要说服他的朋友不要去参军,因为这场战争是不正义的,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左派人士认为资产阶级宪法是欺骗人民的手段,这并不妨碍他们在遇到麻烦的时候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主张,这部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为他们保护的言论自由。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多数没有接受他们的主张。只有霍姆斯(J. Holmes)等少数法官坚持要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事实上,霍姆斯起初也是站在多数这边的。正是他在1919年有关抵制征兵的系列案中发展了第一修正案的“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也就是只有在言论将产生清楚与现存危险的时候,政府才能加以控制,但是他和其他法官都很宽泛地解释了这项标准。
  然而,但是到了第四个案例的时候,霍姆斯突然站在了多数的对立面。他认为要从严解释“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他说,压制不同意见其实是一种十分自然的冲动。如果你对自己的主张有自信,如果你确信自己的主张是对的,对社会是有益的,而不是胡说八道或逢场作戏,那么你在不能说服对方的时候自然会想到动用国家的权力去强迫对方接受。然而,霍姆斯提醒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我们已经有过太多的前车之鉴。有些话听上去一钱不值,至少在当时令大多数人反感,但最后偏偏证明是对的;有些理论听上去美好、正确,但实施之后却令人大失所望,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灾难。因此,当我们看到“时间推翻过一度富有战斗力的许多信念”,“至善最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而不是政府或法律的强迫来获得。“对真理的最佳检验,在于思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接受的力量。”
  这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思想或言论就好比商品,听众(或观众或读者)就好比消费者。政府没有必要去干预不同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就像政府没有必要去干预不同品牌的商品之间的自由竞争一样。我们以前搞计划经济,由政府指定生产什么、消费什么,现在我们发现这么做不行。在全世界范围内,我敢说没有一件名牌产品是政府由指定产生的。究竟哪一家产品质量更好、信价比更高,必须由市场也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决定,政府并不知道。思想也是这样。一种思想究竟上“香花”还是“毒草”,政府是没有能力决定的,它应该由思想的广大消费者去决定。我们以前经常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如此,就应该相信人民,由人民自己来决定究竟接受哪种思想、不接受哪种思想。这样,通过优胜劣汰,通过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真正受大多数人欢迎的思想或理论脱颖而出,而和政府指定的结果相比,这种思想是“香花”的可能性要高得多,因为社会大多数人的综合判断远比政府少数人的判断可靠。
  不难看出,霍姆斯的立论是建立在怀疑主义基础上的。如果可以确切地知道历史发展的终极规律,如果可以确切地知道什么措施、政策或规则对于社会发展最好,如果政府有独特的能力发现这些规律和规则,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自由言论了,让政府帮我们研究、计划和施行就是了,自由言论只能起颠倒是非、混淆优劣的作用。然而,我们的世界是复杂的,而预见能力则是极有限的。在你上大学的时候,你能预知今后一辈子发生的事情吗?一个人的前途已是如此不确定,对于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不确定因素还要多得多,远非我们所能准确预见的。因此,霍姆斯将统治比喻为赌博,每天都要将“宝”押在对于未来的不完全知识之上。我们制定一部法律,无非是期望它今后给我们带来最大的利,防止最大的害,但是何为利、何为害以及如何最有效地趋利避害,现有的知识和信息往往是很有限的。美国制宪者在纵容蓄奴制的时候,势必不会预见到这种制度在几十年后会引发内战;中国在制定户籍制度的时候,一定是为了解决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不会预见到城乡二元结构在今天造成的种种困惑与弊端。毕竟,任何人都不是料事如神的先知。在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要求我们保持一种自我克制、谦虚和警惕,不要随便去压制那些我们认为错误的观点。虽然我们不喜欢甚至厌恶某些论点,它们仍然可能包含着某些真知灼见,也许只有时间能证明它们的价值。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如何对待那些政府认为“有害”的思想?毕竟,即使经济市场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今天的市场上存在着不少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未必有足够能力识别之,因而仍然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保护,否则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自由市场”今天即使在美国也只是一个神话,政府早已对市场采取全面干预。经过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等经济危机之后,人们已经不再相信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了。然而,思想的自由市场却反而没有衰落,因为思想的市场并没有经历类似的“危机”。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很可能使信息有限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因而政府必须干预,但“有害”言论的害处却并非那么直接和严重,因而政府仍然没有干预的理由。至少,在它们产生危害之前,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自由的辩论认清言论的实质。如果某种思想真的那么“有害”,那么我们期望人民自己迟早会发现它的害处,除非他们是白痴。既然“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应该对他们的能力有一个基本的信任。说到底,言论自由最终所依靠的就是对人民的信任和对统治者的不信任。当然,这里的信任和不信任都不是绝对的。所谓人民,也不过就是会犯错误的平民百姓而已。他们正因为会犯错误,所以才需要政府的统治,而一个绝对不被信任的政府是无法统治下去的。这句话无非是说,不要过分信任政府,也不要过分不信任群众。否则,如果你把信任完全放在政府这一边,如果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信的,而不同意见只是出于群氓的愚昧而已,那么言论自由哪里还有生存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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