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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水平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目前大多数大型项目投资决策是由政府机关管理人员作出的。程序是先委托一定的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然后根据项目限额层层上报,再由有权作出决策的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最终作出投资的决策。显然,其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的信息依赖决定于信息渠道的通畅性,并决定于每一次向上传送过程中,对信息理解正确性和最终决策者对专门信息的掌握程度。事实证明,信息在层层上报过程中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而政府决策者又大大受限于专门信息的掌握和处理能力,从而使投资决策能力大幅减弱。
  2.2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缺位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基础,一是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假设;二是信息不对称。前者决定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不完全相同的目标函数。当目标函数发生冲突后,代理人有排斥委托人目标而独立实现自身目标函数的倾向。而信息不对称为代理人实现自身目标创造了技术条件。委托人为实现自身目标函数,有要求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目标函数行动和修正行动的要求。但是由于代理人可能通过隐藏行动来规避委托人的监督,或增大其监督成本从而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原理。我国目前投资决策的主要问题是多层次委托代理问题。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由国家委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首长(即首长负责制),由被委托的行政机关首长代行投资决策权。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行政机关领导又会委托其具体机构形成投资决策意见。如果项目层层上报则决策意见的形成就存在上级下级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体制○3。最终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执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单位或机构和政府机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会引起代理人“懈怠”可能性增大,“道德风险”出现可能性的数倍增加,投资决策正确性将被大打折扣。以上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最终委托人是国家。国家本身是一个拟合实体,它的权利的实现必定要由政府机关代行,因此实际上委托人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代理人就是政府。但政府也是拟合实体,它的权力代行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于是委托人缺位成为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这导致代理人自我目标函数偏离国家目标的可能性更大,这也是投资决策水平有限的理论原因之一。
  2.3公共选择:寻租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在投资决策领域的典型表现是投资决策者的设租和项目单位的寻租行为。寻租(Rent-seeking)就是“花费稀缺资源追求纯粹转移的活动”(Tollision,1987)。寻租活动的最初产出为零“并不生产包括在正常效用函数中的产品和劳务,也不生产投入这些产品和劳务的投入品。”所以巴格瓦蒂也将其称为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简称DUP)。寻租理论被运用于研究利用稀缺资源通过政治上的活动获取特权的行为,从而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4。寻租的福利经济学意义在于:(1)寻租活动本身是一种租金耗散的过程;(2)寻租活动是以政府满足一部分特殊利益为目的,但这种目的的实现非但没有总体改进全社会的总收益,而是造成了社会中另一集团利益的损失。总体上讲社会成本将大于某一集团的收益。正如布坎南所说“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经济行为,在那里,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尽力使价值最大的行为造成的是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我国目前的投资决策过程及决策后项目中产生不少的腐败行为,都可以用寻租理论来解释。由于前面所论及的委托代理及信息等原因,在政府机关人员直接作投资决策的体制下,项目单位在“包装”项目后(实践中,甚至于大量项目根本就是假项目,目的是为了向上级政府要钱),为了能得到项目批准并获取项目资金而“跑部前进”。争取项目的过程无非送礼吃饭,这就造成两个问题:一是租金耗散。项目单位启用大量的非生产性资源投入报批项目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社会总资源损失;二是投资资金有限。每年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有限,国家需要将资金投入最有前景的项目。这造成了各项目之间争夺投资资金的问题,实际上形成了项目单位之间的博奕。博奕者均认为对方将耗费资金,因此都分别投入资源获取项目,这时租金就会加倍地耗散;三是最终项目的决策可能并非真正需要投资的项目,而那些能大量投入租金的项目单位则获取了资金,从而造成社会总资源的大量损失。同时,由于有委托人缺位和多层次代理问题的存在,决策者和项目投资单位互相寻租从而放大了寻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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