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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水平的法经济学分析

  2.4对以上三种经济解释的总结:
  在约束条件下三种理论对投资决策水平的解释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三种理论解释具有内部的逻辑关系即投资决策的首要条件是信息充分,但是受限于有限理性和信息获取的成本,使政府机关决策投资的体制受限。同时信息问题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前提之一。在多层次代理体制中,信息问题引起的道德风险被加倍放大,而由于信息和委托—代理问题又直接引发了寻租问题,即正是由于决策者独立的目标函数造成了寻租的可能性。由于信息问题造成寻租者的博奕,又造成了租金耗散。可见,寻租的结果是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问题的必然产物,而信息问题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前提之一,委托代理中产生的道德风险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寻租行为。
  3.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的几种建议
  改进投资水平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改变给定的约束条件;一是不改变给定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投资决策制度进行帕累托改进。
  3.1改变约束条件:投资决策人的选择
  以上通过三种经济学理论对投资决策水平进行了解释。三种理论中,我们都看到影响决策水平的关键因素均和投资决策人有关。也可以说,只有当投资决策人是政府管理人时三种解释才是最有效的。因此,投资决策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谁是投资决策人,或者说谁适合做投资决策人的问题。这个问题看来应该不是问题,因为一般来说投资决策人应该就是投资人,只有投资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投资。按照这 种推论其结论似乎是投资人天然就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机关,而其代理人是政府管理人员。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机关完全从投资决策中退出也是不可能的,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做到的是政府只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作出投资决策,而在公共产品以外的项目,不再直接由政府管理人员作出直接的投资决策。我国的情况是不论大项目、小项目,新建项目统一由计划部门批准,技术改造项目统一由经贸委批准。批准之后就可以就项目向有关部门申请投资。要改变这一体制是相当困难的,能做到的是减少国有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资在竞争性领域应整体退出(这和国有经济退出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国有经济退出后,政府只对公共产品投资,对于其它项目投资应下放到企业,以企业化模式运作。投资人从政府机关到企业的转变,直接意味着委托代理层次的减少,政府机关租金的减少和消失,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有了根本上的可能性。
  如何实现这一投资者转换模式呢,是否国有投资公司是较好的模式呢?本文对此未进行进一步研究,只能另文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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