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Tebbit,p. 3。
关于论战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文献参见,Michael Martin, The Legal Philosophy of H. L. A. Hart: An Critical Appraisal,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7, ch. 7。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古典解决方案(即哲学的解决方案)与现代解决方案(即法律解决方法),将另行文撰述。
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
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社会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章。
福柯:《训诫与惩罚》,刘北城译,三联书店,1999年。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154。
正是由于这种技术化特征,导致法学被排除在19世纪兴起的社会科学之外,沃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
遗憾的是,鲍曼所探索的知识分子群体中并没有法学家,这或许是由于法学家往往沦为阿尔杜塞所谓的"有机的知识分子",而不是曼海姆所谓的"自由漂泊的知识分子"。参见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p.14.
同上,p.21-2.
R. C. Van Caenegem,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tr. by Johnst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117-9.
Neil Duxbury批评了关于美国法理学思潮中所谓的钟摆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美国的法律理论的发展总是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思潮之间来回摇摆,他认为从法律教育的角度看,美国的法律思想从来都是法律形式主义占据支配地位,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并没有支配法律教学。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174。
Friedmann, Legal Theor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 3-4.
庞德比较早地扩展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他在批评法律命令说的同时将法律实证主义等同于分析法理学或机械法理学。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和这些变种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的种种争论,参见Anthony J. Sebok, Legal Positivism in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第2章。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概念的含糊性,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26,注释31。亦参见Friedmann, Legal Theory, ch.22。在哈特看来,人们至少在五种意义上使用法律实证主义这个概念:"⑴主张法律是人类的命令;⑵主张法律与道德或者法律实际是与法律应该是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⑶主张对法律概念的分析(意义研究)是值得从事的有意义的工作,它区别于对法律的原因和起源所作的历史学研究;区别于对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所作的社会学研究;区别于依据道德、社会目的、功能及其他标准对法律所作的批判和评价;⑷主张法律体系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人们无须参照社会目标、政策和道德标准,而只须从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则出发,借助逻辑推理便可获得正确的结论;⑸主张道德判断与事实陈述不同,它不能靠理性推理、证据和证明等手段获得,或借此为自己辩护(伦理学上的''非认知主义'')。" Hart, p. 57, note, 25.
普通法在多大的程度上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一致是一个问题。参见
Loyld''s Introduction of Jurisprudence.
"上个世纪,法理学在基本概念方面的重要成就是认识到了这样的真理,即国家的法律不是一个理想,而是实际的存在,不是''应该是'',而是''实际是''。该观念明确地在普通法的法理学中得以确立,是奥斯丁的功绩。"Gray,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94(1st ed.1909)(ξ213).
转引自Robert N. Moles, Definition and rule in legal theory: A Reassessment of H. L . A. Hart and the Positivist Tradition, Basil Blackwell Ltd, 1987, p.20。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汪庆华译,译文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页VI。
沃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in Hart, p.54,强调为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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