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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4、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应受权利失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不能绝对化。这除了对错误的登记、虚假的登记应设置补救措施外,在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登记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和实际行使权利,而事实权利人长时间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动产,以此为中心形成了稳定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此时登记权利人仅以其已登记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事实权利人交还不动产或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而事实权利人不同意,此时登记权利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而应支持事实权利人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当然应当支付合理的价格。相反的例子是:行为人擅自将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并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此时若登记权利人主张权利,应支持其主张,而不应死守公示原则,认为既然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就具有了公信力。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不能绝对化为“一切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均须登记,不登记则无效;一切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均有效,任何人不得主张其权利。”
  
  
  自由提问阶段
  问:如果按照你的观点,物权效力可以约定。那么,你如何看待下面这个例子呢?
  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那么,乙和丙的抵押权哪个更具有优先效力?如果甲在与丙设定抵押权时告知丙,他已经与乙设定了抵押权,那么,乙和丙的抵押权哪个优先?
  答:如果你坚守物权法定以及公示公信的绝对效力,这个时候还应该看公示公信的效力,所以我讲物权法定是和公示公信存在相互联系的,这个问题可以用公示公信制度将其解决:肯定只能支持丙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假如说没有公示公信原则,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我的理解是可以约定的,我现在抵押给乙了,我的抵押权设定以后,你可以设定给任何人,但是我的权利实现的时候必须是优先的。为什么不可以呢?应当是可以的,这是有效的。但是现在有公示公信原则,而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这个问题已经把上面的问题给排除了。所以只有对公示公信没有解决的那些问题,我觉得都是可以约定的。已经通过公示公信解决了的,你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假如没有公示公信原则,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问:英美法中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我国已有《信托法》,那么,在物权立法与理论研究中如何来平衡信托财产这种权属状态?
  答: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一个是公司法当中所谓的股东的所有权与公司的所有权;一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比如按照孙宪忠老师所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中有三重所有权,专有这部分是一个所有权,共有这部分也是一个所有权,然后还有全体共有这一块和部分共有这一块。其实怎么会是三重所有权呢?专有所有权这一块是你自己投资的,就是你自己的;共有这一块就是楼梯,它是共有关系,共有本身就不违背一物一权,就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哪来的双重或者三重呢?其实也没有。为双重所有权来举例说明的三个最典型的事例,一个是公司法当中的,一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个就是信托。信托的问题确确实实复杂一些,你的财产信托以后它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委托人还是信托人?确实不好说清楚。但是讲到私法的灵活性,其实在信托法立法上有两种选择,要么就对信托这一部分财产进行虚化,它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可以设定一个第三权利主体出来;另外一种就是明确规定这个财产是委托人的或者受托人的,但是对这种权利在效力上、内容上作出某种限制,这是一个技术处理问题。按照我的理解,比如说,你说它是委托人的财产,那么信托人怎么还能够处分它呢?说不通嘛!但是如果不是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怎么最后还能够收回这个财产呢?特别是信托人破产的时候,委托人怎么还有一个取回权呢?这种现象怎么解释?确实这就是我所讲的,现代物权法财产多样化利用当中信托比较特殊的地方,这也说明了物权是很难法定的。应该怎么解决呢?这是一个立法政策的取舍问题,哪方取得都能够说得通,就看怎么规定。比如说,我的倾向就是,信托当中所有权还应当归于委托人,但是这个时候委托人的所有权已经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得受托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这种所有权,而且对其进行处分、支配。但是最终委托人为什么能够获得利益呢?为什么最后还可以收回这个信托财产呢?正说明其还是拥有所有权的,只是这种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已有很大的区别,受到了非常多的限制。如果按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进行规定,不就明确了嘛!这也不是双重所有权,不能说这种信托财产既是委托人的又是受托人的,如果所有权是信托人的,所有权的内容绝对是确定的,那就是我的我还给你干什么?我只是给你收益啊,为什么我破产的时候你有取回权?为什么必须返还给你呢?这正是因为享有所有权的还是委托人,当然基于信托财产这种特殊的制度,委托人能够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样的规定进行处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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