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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那么本文指出了这一点,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种反思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研究方法的反思。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许多著作,特别是教科书,往往都将田野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获得“就在那里”的知识的方法,作为一种进入既定知识宝藏的手段。我们被告诫了种种调查时的注意事项,但往往都是一些技术性指导,例如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要给调查者带来不利后果、也不要给调查者带来不合理的“获利”预期、要有可信赖且熟悉当地风情的“内线”等等。当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经验,这种经验的累积,似乎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尽管也有对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时也有严格的批判,诸如关于价值无涉的讨论等等。但是,比方说,这个价值无涉问题讨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获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识。本文的分析至少是对这种方法论的一种质疑。它显示,至少在一定层面或针对某些问题,由于可以调动权力资源不同,人们可能获得的知识就有不同。我没有公安厅长的权力资源,我就无法获得他可以获得的知识。因此,那种抽象的容易被或已经被普遍化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调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显示,在我们的社会学调查中,我们为求知而建立的支配性关系更多不是如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公安厅长运用的那种正式的和法定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多种资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权力资源)而形成的支配性关系。这种支配性关系是必须存在的,简单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尽可能稳定、“真实”的对象。只有这样,你才可能获得某些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正是在这一支配性关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对象得以逐渐呈现,泄漏其信息,你获得一种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知识的获得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对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形成和发生影响的过程,是一种征服的过程,是一个突破障碍和开拓进路的过程。当然,在同具体的人打交道时,在这个场域内,社会调查者并不拥有绝对优越的资本,被调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拥有某种资源。这就意味着任何社会学调查势必是一种双方基于各自拥有的资本的博弈,甚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在另一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双方参加的游戏(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戏是一个词),一种合谋。由于获得知识的过程就是这个进入场域和研究对象的实践过程,是这种支配性关系形成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就并不存在一个先进入,再获知的先后秩序。也正是在这个实践的意义上,我甚至怀疑有什么独立于社会学知识产生过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论,知识论和方法论在这里是一致的。并且,从这一结构的角度来看,无论人文、社会或者是自然知识的形成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话;其差别也许仅仅在于研究者所面对的分别是文本、人的活动和自然。
  如果这一结论成立,我们就必须重新理解我们可能获得的知识之边界。由于基于资本的权力支配关系并不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只要注意某些事项、只要有真诚的求知欲望就可以建立起来,由于赋予我们权力的资源无论是类别还是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且各种资源都会消耗(当然也会有增补),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乃至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势必决定了而不仅仅是影响了调查者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我们往往不能有效地建立对于求知对象的全面的支配性关系,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权力资源范围内构建这种关系,因此,我们绝对不能由于作出了一个出色的研究而以为获得了真理。在我目前看来,我也许永远不能获得本文第一节的公安厅长所能获得的知识,而同样,这位公安厅长也由于他的权力资源构成的限制而不能获得我所能获得的知识。
  此外,正因为指出社会学调查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调度和运用以及被调查者对于调查者之权力的抵抗,我们才应当对于我们如何调度和运用我们的权力资源更加慎重,对于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知识的运用更加慎重,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更要高度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至少有一些研究或调查是采用了不那么光彩的手段获得的,并且也确实给那些无害于他人的被调查者或他的一些并不严重损害他人的个人习惯或做法带来了种种不便和难堪,而给调查者自己带来巨大的、不同形式的收益。[14]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遗忘了调查研究者自身对权力资源的调度和调度,仅仅关心所谓的“真实”,所谓的“为了知识而知识,为了学术而学术”,那么就会为自己不恰当、甚至是不正当地运用权力资源而找到一种正当化的理由。真实,有时是致命的(对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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