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
【全文】
“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权力[1]
一.
题目很大,引起这篇文字的却是一件小事。
一年多以前,我外出调查,见到了H省任职的一位大学同学。闲谈中,老同学谈到了他所随从的一位省公安厅长的一些轶事。这位公安厅长是一位忠诚的、富有责任感的、关心人民疾苦的共产党人,他经常微服私访,调查社情民情,一丝不苟。例如,在微服私访期间,这位公安厅长令我的这位朋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一个无中生有的“案子”,以此考察当地公安干警是否真正关心人民的疾苦,以及他们的服务态度等等。报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随同我的朋友――这位“谎报军情者”――一同走出派出所的大门时,我的朋友才亮出了他们的身份,并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公安干警并没有任何被愚弄的感觉。有时,在类似的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电话报案后,这位公安厅长会掐着表,看公安人员是否能在规定时间赶到所谓的“发事”(例如抢劫)地点,以此了解公安的常规反应能力;如果不能按时到达,这位局长会严厉批评当地的公安部门。这些在新闻记者或电视剧编导笔下肯定是“主旋律”的绝好素材,说实话,也令我赞叹和感动。但是,也就仅仅如此而已;对于我的调查和学术,这似乎是一件无关的事。
一年多之后,我偶然又想到了这些轶事,却突然发现这件事其实很有些学术的意味。我的兴趣是:这位公安厅长用这种方法不也是在获得他所关心的(尽管他可能不称其为知识)“知识”吗?我们是否有可能采用这种调查研究的“方法”呢?
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位公安厅长也是在获得一种真正的知识(我将在后面对此有更多地展开),而这种知识同样是我――作为关心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希望获得的。而且比起我下乡调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听取他们的介绍,观察他们的案件审理,这位公安厅长的做法显然更有效、更直观,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他获得的知识更有说服力。但是,又很显然,我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来获得知识。为什么?人们会说,你要是这样做了,就会有大麻烦了。的确如此,我们可能会轻者受到警告:报假案是妨碍公务;重者,我也许会受到拘留,甚至――如果遇到个别“横”一点且“手痒”的警察――会受一点皮肉之苦。好在我不曾这样做。但是,我没有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这样做可能引出的后果的考虑;而是――坦白地说――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这样想过。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所经历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听说了这个故事的话――想象力。在这里,同样的对于特定知识的关切和渴望――尽管出于不同的职业旨趣――却不能获得同一知识;同样的对于了解真实情况的真诚,并不能使我逾越这里的获取知识的障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这一知识“就在那里”;但对于我这个特定研究者来说,这个知识超越了我的能力,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确确实实不存在的。
因此,我要问,我和这位公安厅长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构建了我和他各自对于知识之路径和方法的存在和不在。很明显,是权力(power)。这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至少点明了一点,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求知者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是获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知的关系就无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种求知的意愿,作为行动的知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