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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信号检测论分析

   表1  信号检测的矩陈    
  刺 激    反 应
   是 否
  信号 击中 漏报
  噪音 虚报 正确否定
  表2   法律人裁判矩陈
   是 否
  罪犯 惩罚犯罪 放纵罪犯
  无辜 冤枉无辜 保障无辜
  由于击中与漏报、虚报与正确否定的条件概率是互补的,所以只用击中与虚报的条件概率即可。信号检测的结果会受到判断的标准(即噪音与信号的标准)的影响,在信号检测论中这一标准的测量称为似然比β,其意指标准在信号分布与横线之间的线段长度除以标准在信号加噪音的分布与横线之间的线段的长度,所得的比值。 信号检测的模型用下图表示:
  图2
 
  似然比β体现了被试在决策中的心理状态,会受到奖惩的影响。 d在信号检测论中是辨别力指数,当噪音强度不变的情况下,信号的强度越大,越容易从噪音中辨别出来,即图2中所示的d的距离越大。反之,如果噪音强度不变,信号强度越小,就越不容易从噪音中分辨出来,d的距离就短,两个分布的重叠范围就大。 所以d越大,则表明辨别越灵敏;反之,d越小,则辨别力越低。而且从上述的分析中d与β是互不相干的,表明人们的判断标准与辨别力是彼此独立的。所以,应用信号检测论可以将辨别力的客观指标与主观变量分开来。
  (二)β与d在解释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常常强调形式理性、法官中立、排除预断等等,认为法律人都是理性的,也需要是理性的,对法律人的主观态度、动机、偏见等心理内容较少关注。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教授所言:“而任何法律永远是部分原则加部分权力,法律要完成其目标,必须以权力为支持,但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却极易由于其反复无常而漠视正义与安全的要求,这种反复无常使得人们无法衡量不同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反复无常会影响正义的实现,而所有的正义最后都要体现在个别化的正义上。而对个案裁判的影响,有时恰恰是主观心理占主导地位。信号检测论提供了在检测过程中将判定的测量与主观的偏好区分开来的思路,对于法律人的实际裁判应当更具现实意义。
  β体现一个人在决策中的心理态度,而决策会受到先定概率和判定结果的奖惩办法的影响。首先,对于先定概率来说。如果信号加噪音分布之中有90%信号,不管这一概率是来自权威部门公布还是来自自己的经验,只要这一概率在法律人心理已经得到认可,那么就会影响法律人的判断。当他难以判定某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时,他就会倾向于作出是犯罪嫌疑人的判断,因而他的判断标准就会定的比较低。假设处于图2的标准位置,那么当判断对象落在标准左边,法律人就会作出是“信号”即犯罪嫌疑人的判定;反之,当裁判对象位于标准右边,法律人就会作出是“噪音”即无辜的判定。但作此决定,就会产生如图2中的虚报与漏报的错误,从图中可知虚报率明显大于漏报率(如果两个分布类似)。即冤枉无辜的概率比放纵犯罪的概率更高(对应表2)。当先定概率是50%时,即信号加噪音中有50%是信号,那么标准就会正好位于两个分布的交叉处,这时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相当。由此可见,保障无辜不仅受制于判断标准的高低,还可能会受到某地区(国家)的犯罪率高低的影响。对于犯罪率高低会影响保障无辜这一观点是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无法获得的。其次,β还会受到奖惩方法的影响。如果正确惩罚犯罪受到的奖励(表扬)大于冤枉无辜所受到的惩罚,那么法律人自然会追求“击中”,只要有人与犯罪事实稍微有关就可能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同理,如果放纵罪犯比冤枉无辜会受到更大的惩罚(批评),那么法律人也会追求“击中”。而追求击中就会降低判定标准,而降低判断标准就会提高“虚报”率,意味着有更多的无辜被错误追诉。我国的“严打”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其背后的社会心理或许正附和这种奖惩。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在保障无辜上应加大力度。再次,先定概率与奖惩方法可能结合在一起而对决策心理产生影响,形成较为复杂的影响模式。β值越大,就越谨慎,判断标准就越高,即在没有足够信息时不轻易以有信号作出反应;β值越小,人们把反应标准放宽,只要有一点信息就以有信号作出反应。所以,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不仅要考虑法律标准,还要考虑犯罪率高低和社会心理情况。可用公式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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